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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部属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月利用率的计算
        h
      W=-×100%
        H
  W=设备的月利用率;
  H=月制度工作小时数;
  h=月实际利用小时数。
  每月的制度工作小时数(暂定)
  一班制的:H=8×5×4=160小时/月。
  二班制的:H=160×2=320小时/月。
  三班制的:H=160×3=480小时/月。
  每月实际利用小时数(指使用时间和准备时间)
  2.月协作共用率的计算:
        h
      S=-×100%
        H
  S=共用设备的月协作共用率;
  H=月制度工作小时数;
  t=每月为协作利用小时数(指使用时间)。
  3.月完好率的计算:
           L
      G=(1--)×100%
           H
  G=设备完好率;
  L=每月故障停机时间;
  H=月制度工作小时数。
  4.资料完整性。包括:使用记录、检修记录、技术文件资料等。
  5.仪器附件的完整性。
  各院(所)应根据上述考核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管理、使用、维修设备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各院(所)考评的单项奖由本单位奖励基金中安排。部组织的考评,由部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评比条件: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积极开展共用,单台设备年利用率达到65%以上。
  3.服务质量好,提供可靠实验数据,为委托人所确认。
  4.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化,排除故障迅速及时,设备经常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设备技术资料及使用记录档案完整。
  第三十一条 凡因不负责任造成设备购置严重积压浪费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应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惩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试行,原部发的设备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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