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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审计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审计要点

  第十条 物资采购计划审计要点:
  1、物资采购计划,是否根据国家核准的工程设计、定额、进度和投资等编报。
  2、重点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合同审计要点:
  1、物资采购合同当事人签约资格及名称。
  2、产品名称,应署全名,注册商标与标号、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等级、花色及包装标准等。
  3、产品技术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在条款中应写明执行何种标准,标准的编号、代号等。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规定抽样标准、方法、比例等,经安装运行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4、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按法定计量标准执行,对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运输损耗,应按有关要求明确规定。
  5、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交货期限,在合同中应予以明确。
  6、验收方法,可采用数量清点和质量检验的方式,对质检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应明确规定。
  7、产品价格,由物价部门管理的从其规定,其他的双方按市场价协商订货。
  8、结算方式,按银行结算办法签约。
  9、违约责任,应明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时,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中的取费标准及资金管理审计要点:
  1、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
  2、物资部门联合承包供应的物资,应联合收取费用,不得层层加码。
  3、基本建设、更改及技措项目的物资资金的划拨及使用情况。
  4、维修项目的物资资金划拨及使用情况。
  5、财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核。
  第十三条 电力物资招、投标审计要点:
  1、招、投标项目是否为国家计划工程项目。
  2、招、投标双方资格、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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