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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审计办法》的通知

  3、招标范围、方式、程序和文件等。
  4、投标条件、投标纪律等。
  5、评标、定标的公平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 物资运输特别是大型发送变电设备运输审计要点:
  1、按《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审查运输企业资质。
  2、大件运输的可行性研究及费用的审查。
  3、大件运输合同的审查。
  4、大件运输方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钢材协作销售调配审计要点:
  1、加入“代理制”会员单位的条件、程序等。
  2、正确行使会员单位权利的审查。
  3、履行会员单位义务的审查。
  4、特殊情况下,物资调配能力。
  第十六条 物资采购会计核算审计要点:
  1、核算设置的帐簿、会计科目等的正确性、完整性。
  2、执行国家规定的银行结算办法
  3、不同结算方式下帐务处理的合规性。
  4、物资采购成本核算的真实性、正确性。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管理中各类合同审计可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完结直接签署意见,一般不出具审计报告。根据需要和可能在签约前、履行中和履约后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数额较大的物资采购合同及其他重大经济合同必须在签约前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前经办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准备材料和审签申请表送交审计部门,对重要的经济合同在签约前经办部门应通知审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于合同草本送达审计后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审计后签订的合同,审计部门应重点对跨年度的有效周期长的合同进行履行中或履约后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事前审计的合同,必要时可在履行中、履约后进行审计,审计意见报主管领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知经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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