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部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19日 电经(1996)466号)
部属各单位:
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部已在《转发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电经〔1996〕365号)中,对电力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工作秩序整顿作了部署。现将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财会字〔1996〕1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整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精心组织,抓紧抓好会计秩序整顿工作
会计工作秩序事关经济工作全局,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行政负责人和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必须亲自抓整顿,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作用,认真做好整顿工作。通过整顿,要切实找出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揭露实质,改正错误,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增强单位领导和广大财会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整顿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部负责对直属单位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部直属单位在做好本单位整顿工作的同时,要负责对所属单位整顿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要周密计划,层层落实,确保整顿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二、积极主动做好自查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国务院国发〔1996〕16号文件及部电经〔1996〕365号文件所列的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重点问题,制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检查提纲,对照《
会计法》、《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逐项检查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自查环节之中。单位自查面必须达到100%。自查工作要求1996年9月底前结束。
各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自查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单位,要责令其重新自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表现好的单位及个人,要予以表扬和鼓励,推动整顿工作。部将根据各单位自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三、抓好重点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