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对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开展重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40%。要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包括所属多经及集体企业)。按《实施办法》规定,对已作为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和1995年已经审计机关审计过的单位,一般可不列为此次整顿工作的重点检查单位。鉴于我部所属单位1995年列入财政部重点检查的单位较多,且主管单位的重点检查仍属自查范围,因此其组织的重点检查可不受此限,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此项重点检查亦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并将检查结果报部。部将根据自查情况,在直属单位中确定重点检查单位,由部组织专门工作组于10月份进行检查。
四、抓住整顿工作的重点问题
整顿工作的重点问题按国发〔1996〕16号文件,财会字〔1996〕16号文件及我部〔1996〕365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重点整顿1995年以来(包括1995年)的问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五、认真贯彻整顿活动的政策规定
对整顿中查出的问题,要按《实施办法》、国家有关规定及我部电经〔1996〕36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处理。对各单位自查查出的问题,可酌情从宽处理,自行纠正后一般可不予处罚;对各主管单位重点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处理应当严于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对部组织的重点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部将视具体情况,对重大典型案件公开处理。
六、认真做好总结和验收工作
各单位在会计秩序检查整改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并如实填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同时,各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对所属单位的整顿工作进行验收。
部直属单位要将书面总结、本单位《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及所属单位《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于9月底前报部。总结报告要反映出整顿工作的基本情况、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的效果以及对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和建议。
各单位一定要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等部门及电力部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开展会计秩序整顿工作。为了了解各单位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把握工作进度,请各直属单位将整顿工作的具体布置情况和检查提纲及目前的开展情况于8月10日前报部。
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会字〔199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