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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承包单位(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1)死亡一人罚公司一万元,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部及主管局,并给予经济处罚。
  (2)发生一次死亡及重伤三人(含三人)以上事故,罚公司二万元,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局及电力部,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发生一次死亡三至九人(含九人)的重大责任事故,罚公司三至九万元;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部及主管局,在中国电力报上予以通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4)发生一次死亡十人(含十人)以上事故,给予公司较重的经济处罚;罚款在十万或十万元以上,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部及主管局,登中国电力报,撤销公司经理职务,并给予经济处罚;公司全体职工下浮一级工资一年(全部资金留在主管局内);降低公司施工资质一级,进行整顿,一年后由主管局组织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原施工资质。降级期间不得再另行承包与施工资质不符的施工任务。
  (5)施工企业连续两年发生本条(3)或(4)所列伤亡事故,则降低其企业资质。
  (6)施工企业不再接受其他部门重复罚款。
  3.分包单位(包工队)
  (1)死亡一人的事故,扣除包工队的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
  (2)发生一次死亡及重伤三人(含三人)以上事故,解除合同,予以清退。
  4.处罚的执行单位是主管局(总公司)
  罚款不得纳入成本。罚款的70%返回被罚单位,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其余由主管局集中掌握,用于劳动防护和安全工、器具的改善及安全奖,专款专用。
  十、各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建局(总公司)应建立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基金来源:
  1.各电管局、省(市、区)局预先投入一部分作基金垫底;
  2.所属施工、建设单位的事故罚金;
  十一、各级监察部门应监督、检查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力建设局(总公司)应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十二、本规定作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解释,自199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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