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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

  (七)运行维护及燃料购销;
  (八)收益的分配和亏损及风险(费用)的分担;
  (九)外汇平衡安排;
  (十)合作期限、终止和清算(移交)。
  第二十七条 购电合同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先决条件(包括并网技术条件、电厂配套送出工程等);
  (二)上网电量及电能计量;
  (三)电价、电费计算,结算方式、结算货币;
  (四)发电计划,超发电量与欠发电量;
  (五)调度管理;
  (六)反送电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调度协议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并网技术条件;
  (二)电厂调峰、调频、调压和事故备用,技术出力、日负荷曲线和调峰容量,月度发电计划;
  (三)检修计划、电能计量;
  (四)调度管辖范围;
  (五)并网点和解列点;
  (六)电网安全措施及事故处理;
  (七)收费依据、标准、支付办法;
  (八)人员培训、考核及认证。
  第二十九条 运行维护合同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行维护范围、内容;
  (二)运行规程和运行标准;
  (三)年度运行及维护计划;
  (四)运行维护成本、运行维护费用、结算方式及结算货币;
  (五)事故处理及检修;
  (六)职工培训;
  (七)委托和受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燃料购销合同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燃料品种、计量单位、数量及质量、煤质分析指标要求;
  (二)购销年度计划;
  (三)价格,结算方式与支付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风险承担;
  (五)验收。
  第三十一条 贷款合同、建设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执行。
  合作公司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我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电力施工企业承建电力项目。

第七章 合同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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