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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办公厅转发关于发布《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煤炭办公厅转发《关于
 发布<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8日 煤厅字(1996)第208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北京矿务局,部属设计、煤田地质、院校各单位:
  现将国家测绘局《关于发布<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国字〔1996〕2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发布《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国字〔1996〕24号)

各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处(办),局有关直属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局:
  为加强测绘计量管理,确保测绘量值准确溯源和可靠传递,保证测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法规,国家测绘局制定了《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在《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请及时函告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科技司。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计量管理,确保测绘量值准确溯源和可靠传递,保证测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测绘计量标准,开展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进口、销售和使用测绘计量器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计量标准是指用于检定、测试各类测绘计量器具的标准装置、器具和设施;测绘计量器具是指用于直接或间接传递量值的测绘工作用仪器、仪表和器具。明细目录见附表。
  第三条 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测绘计量工作,将测绘计量器具纳入测绘资格审查认证考核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的范畴。
  第四条 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测绘计量标准,以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有计量溯源,并且向同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标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证书后,即具备在本部门或本单位开展计量器具检定的资格。
  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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