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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颁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布《煤炭生产
 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
 (1997年2月24日 煤生字(1997)第74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制定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现予颁布施行。
  附件:1、《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
   2、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略);
   3、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表(略)。

附件1:     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各类煤矿企业,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制度(以下简称年检)。
  第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是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重要内容,是年检合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年检工作由煤炭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机构负责。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开办的煤矿企业,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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