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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电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机电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机电部机电法(1990)1229号 
 1990年9月8日)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加强机械电子工业经济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械电子工业企业要依法治厂、合法经营。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法(1990)5号文《关于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企业可建立法律顾问机构,称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处(室、科),作为企业的综合性管理部门。其工作人员可称企业法律顾问和助理法律顾问,其负责人称主任法律顾问。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中型企业不少于三人,小型企业不少于一人。
  企业法律顾问在厂长(经理)领导下,管理、协调、指导本单位经济法律事务,是厂长(经理)在经营管理中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责
  (一)统一管理本单位经济法律事务,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负责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经济法制发展规划。
  (三)负责经济合同的管理,对企业拟签订的内外重大经济合同进行预审查,参加重要经济项目谈判和涉外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四)参与制定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对厂长(经理)签发的制度、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前期研究并提出意见。同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整理汇集工作。
  (五)接受厂长(经理)委托,参加有关经济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依法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六)总结本单位经济法制工作经验,开展经济法理论研讨与法律咨询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本企业的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的权限
  (一)企业法律顾问有权了解企业各部门生产经营情况,审查企业重大经济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
  (二)检查、监督企业各部门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向厂长(经理)和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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