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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电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三)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有关文件、规定、会议记录等资料,并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支持、配合。
  (四)企业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有权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活动,可出席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决策会议,并可就经营决策的法律可行性发表意见。
  (五)享有法律、法规赋予及厂长(经理)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的责任
  (一)对所办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二)定期向厂长(经理)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三)在参与企业决策和办理法律事务中,遇有保密事项,应负保密责任。
  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的条件、资格及职称
  (一)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人员中选任。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级以上机械电子工业主管机关法律顾问资格考核合格,颁发机械电子工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由厂长(经理)任命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1.取得律师资格的企业在职干部;
  2.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
  3.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企业工作三年以上,在此期间受过法律专业培训;
  4.大学专科毕业,在企业工作五年以上,在此期间受过法律专业培训。
  (三)主任法律顾问应在取得机械电子工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中选任,并报部备案;助理法律顾问的选任由企业自行决定。
  (四)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评定,在国家未有新规定之前,暂按原国家经委经职改字(1987)9号《关于企业经济法律专职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序列的实施意见》执行,也可按原专业评定职称。各单位应同其他专业人员一样,定期做好法律工作人员的专业职称评定工作。
  第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促进经济法制建设,开展法律顾问工作,依法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给予奖励。
  企业法律顾问由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视具体情节给予处罚。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和当地司法机关的业务指导。企业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应与其积极合作,共同办好企业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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