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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续聘、缓聘、低聘、解聘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 缓聘人员有了合适的工作岗位后,单位可直接聘任相应职务。

第四章 低聘

  第十一条 低聘是单位通过一定的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低于原任职务的聘任。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考核为不称职者,予以低聘。
  (一)不能履行所任职务的岗位职责,因水平和能力等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预定任务,业绩较差者。
  (二)承担的工作明显低于所任职务的岗位职责要求者。
  (三)因工作失误而造成较大损失者。
  第十三条 低聘至少低于原职务一级
  第十四条 被低聘者的待遇
  (一)原任职务的待遇一般不予保留,享受实聘职务的待遇。
  (二)因晋升原职务而晋升工资者,应降低1~2级工资,但不低于实聘职务中同资历人员的工资水平。
  (三)在一个任期的工作后,经考核重新确认其任职资格。

第五章 解聘

  第十五条 解聘是单位经过一定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所任职务的解除。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二)不服从分配,不接受任务或工作不认真,有失职行为,经教育后仍无改进者。
  (三)职业道德败坏,盗用剽窃他人成果,谎报工作成绩并造成极坏影响者。
  (四)未经单位允许,私自将单位的技术成果扩散或转让,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
  (五)出国逾期不归,自动离职者,其职务自然解除。
  (六)开除公职、被判刑或劳动教养者,其职务自然撤销。
  第十七条 被解聘者的待遇
  (一)原任职务资格不予保留。
  (二)工资降低1~2级。
  (三)不再享受原任职务的有关待遇。
  (四)单位按待定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使用。
  第十八条 被解聘人员,需在新安排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方可按正常程序重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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