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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

机电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
 (机电部机电人(1992)513号C 1992年4月4日)


  为了贯彻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积极稳妥地使我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全面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和前提,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人才,合理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也是为专业技术人员续聘、晋升、奖惩提供依据的有效手段。对于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激励先进、 鞭策后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或任期目标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对照不同专业系列、岗位的职责,确定各类人员的考核内容和细则。考核内容一定要有明确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的要求,体现科学定量的考核原则。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专家、领导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
  第四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必须坚持制度化、经常化。凡未经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晋升,对拒不参加考核者,按解聘对待。
  考核结果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作为续聘、缓聘、低聘、解聘和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充分体现奖优罚劣、鼓励竞争、优上劣下和按劳分配原则。
  第五条 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考绩档案,做好考绩档案的管理工作,考核结果要记入考绩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调转工作时,应将考绩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一并移交。
  第六条 考核工作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权限进行。各类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领导)按聘任职务参加考核。待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和见习期满的大、中专毕业生),也应参加考核。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考核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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