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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电行业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技师、高级技师应该在生产过程中当好车间主任和工段长的参谋;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方面,在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和重大攻关项目方面当好技术骨干;在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方面当好老师和师傅。
  技师、高级技师在生产和工作中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积极主动地承担生产和技术上的各种难题和项目,热心地、毫无保留地向职工传授技艺和诀窍。
  第七条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的作用,要经常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在不离开生产岗位的前提下,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产和工作条件,在本单位内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
  发挥技师协会的作用,经常组织技师、高级技师开展技术交流、成果发布、操作表演和技术攻关以及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八条 要定期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考核,一般每年一次。考核的主要内容有职业道德表现、完成任务情况、解决生产和技术难题的成果、传艺带徒等方面。考核期间,本人要写出技术工作小结。单位或车间要召开技师成果发布会。考核结果存入本人的技术业务档案。
  技师、高级技师在聘任期间,经考核,不符合任职条件和不能发挥作用,或脱离生产岗位;或由于本人原因,在生产中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予解聘。
  第九条 要加强对技师、高级技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培训的重点是不断地拓宽和提高技师、高级技师的知识面和专业理论水平,以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综合技艺。培训内容主要是技师、高级技师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动态,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而产生的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他们在实际生产中所需要的有关知识。培训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指定本人自学与个别辅导相结合、通过典型工作实例进行现场教学、举办专题讲座和培训班等。培训的时间技师每年不得少于50小时;高级技师每年不得少于100小时。
  第十条 受聘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技师、高级技师的职务津贴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各单位的发放标准都不得低于或高于国家规定的限额。受聘技师、高级技师的其他待遇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每年应将评聘技师、高级技师的人数和高级技师的基本情况汇总后报机械电子工业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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