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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直属事业单位类别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部直属事业单位类别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部机电人(1991)1080号 
 1991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事业单位的发展与管理,增加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控能力,探索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脱钩,实行政事分开,逐步建立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管理体制,使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类别管理必须体现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基本要求,正确反映事业单位的特点,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有利于事业健康地发展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类别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第二章 划类依据

  第四条 类别划分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地位作用、水平和能力以及效益等方面。主要内容有:固定资产原值、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归口行业数、检测计量中心数及级别、专业设置数、承担国家攻关项目及部下达项目占总项目比例、获奖项目数及级别、人均技术收入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管理水平等情况。
  第五条 划类标准中的指标要求,应保持相对稳定。但随着事业的发展,经过一定时间可做相应调整,使标准变为动态目标,促进科研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章 类别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划类后,即按类别进行管理。为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与自控能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事业的发展,事业单位实行类别动态管理,不搞类别终身制,一般每4年进行一次考核调整。
  第七条 实行类别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实行政事分开,与国家机关行政级别脱钩。但鉴于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改革尚不配套的情况,我部试行事业间接类别管理后,需要有一过渡时间与社会现实管理情况相对应。因此,目前为便于地方政府的领导和对外联系开展工作,部确定的一、二、三类的事业单位,暂比照地专、副地专和县级规格参与地方政府的有关活动和对外联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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