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类别变更,由本单位根据划类标准写出申请报告,部人事劳动司会同业务归口管理司和其他有关司局进行审核考查,提出综合意见报部领导审定。
第九条 对任务完成的不好、经济效益差、管理不善应降低类别的单位,限期1年进行整顿,在限期内整顿成效显著的保持原类别不变,否则按降类决定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中层机构的设置及中层干部职数限额,根据部批准的编制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按部机电人(1989)1487号《关于重新核定部属事业单位编制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对划类后的事业单位的中层职能管理机构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一般按下表执行。变动了类别的事业单位中层机构的调整方案,须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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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数 │职能管理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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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人以下 │5~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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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000人 │6~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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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00人│9~1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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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以上 │12~1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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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干部待遇
第十一条 实行类别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其政治、医疗、生活待遇,在国家尚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暂比照下列干部待遇办理:一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正地专级干部;一类单位的党、政副职(含纪委书记)和二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副地专级干部;二类单位的党、政副职(含纪委书记)和三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正县级干部;三类单位的党、政副职(含纪委书记)比照副县级干部。
第十二条 经部审定各类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享受该类别的中层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坚持干部能上能下,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不搞新的终身制。单位类别变动后,领导干部必须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重新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领导干部待遇变动时间,一律从干部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 单位类别划定或重新调整划定之前,退出领导班子并保留原待遇的干部(含已经调出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其待遇一律不变动,也不作新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