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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监察机关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暂行规定

机电部监察机关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暂行规定
 (机电部机电监(1990)180号 1990年2月14日)


  (1)监察局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按下列规定行使行政处分权:
  对部机关担任司局级职务的人员和部任命的部属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要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前者经机电部同意,报监察部批准,后者经机电部批准,报监察部备案。以上均由监察局代部拟稿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由监察局提出处分建议,经监察部同意,报机电部作出处理。对部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职务的人员,需要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局决定,经主管部长同意,由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由监察局提出处分建议,报机电部作出处理。
  以个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劳司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监察室(部)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按下列规定行使行政处分权:
  对报部审批后由公司任命的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室(部)提出处分建议,公司作出决定,报机电部监察局审核和部领导同意后,由公司进行处理。对不需要报部审批,由公司直接任命的各部门副职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室(部)提出处分建议,报公司作出决定。对由公司任命的处级以下(含处级)职务的人员,需要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室(部)决定,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监察室(部)代公司拟稿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由监察室(部)提出处分建议,报公司作出处理。
  公司监察机构可按照本条规定,制定行使行政处分权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行,并报部监察局备案。
  (3)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工业安装总公司、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电子物资公司、中国电子器材公司、机械科学研究院(不含下属单位)及各企事业单位监察室(处)行使行政处分权的问题,由各单位参照上述精神,自行制定办法,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实行,并报部监察局备案。
  (4)第二条所列公司任命的部门副职、下属单位行政正职、第三条所列公司(院)任命的下属单位行政正职干部,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报部监察局备案。备案报告须附处分决定,受处分人员的检讨及对处分结论的意见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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