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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机电工业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机电部机电办(1990)1225号 1990年9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基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建档案在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生产管理、工程维护和技术改造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机械电子工业档案工作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建档案是指从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计划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勘测、设计、建设计划、施工、设备调试、生产准备、竣工、投产交付使用全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保存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财会帐册、凭证及报表决算、计算数据材料、图片、声像材料及与项目有关的来往公文等。
  第三条 基建档案是基建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扩建、改建、使用、维修和抗灾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机械电子工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建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要将档案工作纳入基建、动力、房管等部门工作计划加强对基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在业务上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参加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 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五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是建设、设计、施工、维修等单位的共同任务,按各自承拒任务的范围,必须将应当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责任在有关协议中分别予以明确。协调并做好基建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是基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督促、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负责人做好基建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是档案人员的责任。应纳入各自的职责范围,并做为检查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是基建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必须把基建档案工作纳入基建管理工作程序之中,做到:下达基建项目计划与提出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计划同步;检查基建项目建设进度与检查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同步;验收基建项目与验收基建档案同步;竣工交付使用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合格证明同步。无档案部门出具的归档合格证明,基建项目不能交工验收,财务部门不得作财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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