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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详见《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八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基建项目建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按《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要求,将基建文件材料收集完整,经审核签署后交档案部门验收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二)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清晰、整洁,不得用易于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
  (三)凡以施工图代作竣工图的,由施工单位按制图要求,负责在原施工图上进行补充修改,注明修改部门和更改标记,并附上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代竣工图”标志后,由基建项目负责人审核,签署归档。
  (四)归档份数。竣工图一般归档不少于两套,文字材料、底图、底片和声像材料各归档一套。
  第九条 基建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归档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的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四同步”的管理要求落实到基建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基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基建项目建设程序和《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拟制该项目的文件材料归档计划和范围,由档案部门审核后,作为归档依据。
  (三)各单位在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要按原国家建委(82)建发字50号文《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竣工图编制、检验、交接程序和要求。
  (四)基建项目负责人应将归档的全部基建文件材料,分类拟制移交清单,一并移交给档案部门归档。
  (五)凡引进技术或进口设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档案部门参加开箱验收,做好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负责统一保管。原文资料经过翻译或复制后,立即归档。档案部门要制定有关制度和措施,以保证使用。

第三章 基建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对接收的基建档案应进行系统整理、分类、编目、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一条 为保证竣工图与工程现状相符,凡在改建、扩建、使用、维修、抗震加固和管理过程中,工程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修改竣工图,以保证基建档案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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