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电部机电计(1989)1338号
1989年8月31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为加强机械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机械电子工业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项目)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损害环境公益的内容。
第四条 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原则上应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要求。对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如国内不能配套治理的,则应同时引进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从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都应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机械电子工业的各级综合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都应结合自己的职责搞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一)各级计划、经济管理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时,必须同时落实环境保护的计划、资金等,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
(二)各级主管设计审批的单位,在审查或审批设计文件时,必须对环境保护设计的内容与要求提出明确意见,对影响环境又未附上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环境保护篇章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