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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措施的正常运转由当地政府的环保部门和项目单位的环保部门负责监督。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预审。
  (二)小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各所在地主管厅、局、国防科工办的环保部门负责预审。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分阶段进行:
  (一)具有多厂址筛选建设项目,首先根据不同预选厂址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作出初步评价,初步报告书经审批后,作为确定建设项目地址的依据之一,项目定点立项后,可再就项目影响环境的主要因素开展详细评价工作,编制详细报告书,为合理的环境保护设计提供依据。
  (二)对于个别因影响环境因素复杂,评价工作周期长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建设项目,经建设项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和所在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评价工作可分初评与详评两个阶段进行。
  前(一)、(二)款所指的初评报告书编制工作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详评报告书编制工作必须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前完成。
  第九条 承担机械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机械电子工业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评价证书》的核发和管理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评价单位只能按所持《评价证书》中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评价任务。
  (一)为确保军工生产机密,凡军工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由部直属军工持有《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特殊情况需要委托非军工持证单位时,应经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同意。有关单位在工作中必须注意保密,有关文件资料的保管、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二)凡是持证单位之间联合承担评价工作时,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指定一个持有《综合评价证书》的单位为总体评价单位。总体评价单位除完成本身承担的评价任务外,要负责各部分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编写总体评价大纲、评价总报告书,并对报告书的完整性和结论意见全面负责。
  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针对建设项目与建设地点的实际情况,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所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评价大纲,应按预审权限划分,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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