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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五)对于尚无质量检验标准的特种工程、进口设备等,负责组织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制订检验标准和质量保证措施。
  (六)经常分析研究质量动态,对于技术难度大、精度要求高、工序复杂的关键项目及施工薄弱环节、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质量通病等,要事先协助施工单位采取预防措施。
  (七)负责隐蔽工程验收与签证。
  (八)负责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等现场情况的签证。
  (九)督促和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十)参加单项(位)工程质量评定,对交工验收项目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十一)按合同和设计要求确定需要返工、包修的内容,并负责返工、包修后的签证。
  (十二)汇集和整理工程质量记录、凭证以及技术核定单等竣工资料,提供完整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日志。
  (十三)负责管理工程质量业务日常工作,及时向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问题和处理意见,填报工程质量报表。
  (十四)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质量回访、包修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站权限与责任
  (一)监督站有以下权限
  1.凡违犯施工程序,不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程、规范施工,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施工机械、计量仪器、仪表等不符合质量要求者,应立即向施工单位提出予以纠正,对于不听劝阻质量问题严重的,有权令其停工,并报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2.隐蔽工程或应属于监督员签证的工程,未经签证的,不予验收,有权提请有关方面不予结算。
  3.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到合格方准交工验收。
  4.对于不合格的工程或验收中提出应完善修理的工程,而未经修理完善的,不予验收,有权提请有关方面扣减工程款。
  5.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奖励创建优质工程的施工单位及监督员;有权批评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二)监督站、监督员的责任
  1.监督站及监督员对受监工程承担监督责任。
  2.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中严格执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作出突出成绩的监督站、监督员,建设单位应视情况给予表扬、嘉奖等奖励。
  3.在监督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或监督员核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全过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抓好三个关键环节:首先抓好勘察设计过程质量管理;二是抓好工程建设所用材料、设备、机具的质量管理;三是抓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一)勘察设计工作,必须坚持设计程序,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凡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源勘探、地形测量、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为设计工作提供齐全、准确的勘察资料。未经必要的勘察,不准设计;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准出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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