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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专利管理办法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工作;
  (三)办理专利申请事宜,管理拥有的专利;
  (四)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市场动向,注意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六)参与管理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七)支持发明创造活动,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八)从专利技术实施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专利基金,以支持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维持、实施等。
  第六条 各级专利工作机构须按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各级专利工作人员对工作中接触到未公布的专利申请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 机械专利服务中心和电子专利服务中心协助部做好本系统的专利工作。两中心分别设在机械科技情报所和电子科技情报所。其主要任务是:
  (一)接受部专利管理机关委托的有关专利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机械、电子工业专利工作信息网络,并组织开展各种活动;
  (三)组织开展专利情报研究;
  (四)组织专利技术开发和实施工作;
  (五)代理专利申请和有关事宜;
  (六)提供各种专利事务咨询和文献服务。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八条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本单位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申请,对申请专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
  第九条 各单位的专利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研究课题、实验室的阶段成果、技术开发、设备和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工作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专利的,应及时办理专利申请,争取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对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在经费上确有困难的,各级领导要给予支持,发明人或专利权人应在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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