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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援外机电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援外机电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机电部机电质(1991)1101号
 1991年6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2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制条例》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委、物资部(64)计电字2857号文颁发的《援外机电产品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为加强援外机电产品(以下简称援外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援外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声誉,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援外产品生产任务是一项光荣的国际主义义务,必须坚决贯彻我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的八项原则,切实执行国家对援外产品生产制定的“五优先”原则,即在生产安排、原材料和燃料的供应、协作配套、包装物料的供应及运输力量的安排方面,积极采取措施,优先予以保证,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援外产品生产任务的生产企业及其各级有关主管部门,也适用于经援项目承包单位。

第二章 生产任务安排

  第四条 援外产品是国家计划安排的重点任务,由机电部、物资部、经贸部每年分批分配、安排生产和组织订货,临时急需的可进行专项安排。援外产品必须通过生产主管部门安排,各经援项目承包单位不得自行与生产企业衔接订货。
  第五条 各级生产主管部门在安排下达援外产品生产任务时,应选择援外产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定型产品;未列入《援外产品定点生产供应方案》的产品,应在援外产品定点生产企业和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范围内择优安排。各经援项目设计单位、承包单位、订货单位在援外产品选型和订货工作中也要遵循上述原则。

第三章 产品质量标准

  第六条 援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达到该产品分等标准的优等品或一等品要求,或者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为适应受援国的需要,在电压、周波和使用环境等方面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注明,生产企业必须按合同以及机电部现行《热带机电产品环境适应性标准》的相应要求进行生产和检验。
  第七条 援外产品的外观必须按有关技术标准认真修饰,保证整洁美观。其表面的涂漆、油封和电镀层。援外产品应能经受长途海运、陆运和在热带地区使用的要求。援外产品应是国内稳定生产的定型产品。凡按订货单位要求重新设计的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新产品试制办法办理,进行设计评审、工艺验证、全面型式试验,产品鉴定合格后方可出国,并用正式书面方式予以详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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