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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一)制定工业卫生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对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并按规定做出报告。
  (三)组织就业前体检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的定期体检,对禁忌症者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五)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组织职业病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和劳动能力的鉴定。
  (七)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开展有关工业卫生专题调查和科研工作。
  (八)进行工业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九)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并统计上报。

第三章 监察

  第十条 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两级工业卫生监察组织。分别委任工业卫生监察员,组成工业卫生监察网。具体事宜按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布的工业卫生监察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卫生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应按国家规定进行监测,其结果应向职工公布。
  (一)生产性粉尘和毒物至少半年测定一次。
  (二)物理因素每年测定一次。
  (三)防护工程技术改造要进行对比监测,提出评价意见。
  (四)作业环境监测必须遵守国家、部规定的监试规范。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 按国务院发〔1979〕100号文规定,企业每年必须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10%~20%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工业卫生的日常工作(监测、体检等)费用列入企业生产费用中支出。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工业卫生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由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三同时”规定;尘毒作业点合格率低于80%;申报期内一次发生三人以上(含三人)急性中毒事故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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