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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工业卫生监察规定

机电部工业卫生监察规定
 (机电部机电质(1989)1127号B
 1989年7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劳动卫生方针政策及机械电子工业部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防止或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不断改善劳动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械电子行业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卫生监察机构。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设部和省二级监察机构,共同组成监察网,对机械、电子行业企、事业单位实行工业卫生监察。
  第四条 监察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对国家和机械电子行业有关工业卫生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以及引进项目中有关“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00号文件精神,对企、事业单位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有重大隐患或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事业单位组织调查,发出“工业卫生监察通知书”,逾期不改的,对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五)参与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组织工业卫生技术培训。
  (七)对职业危害防治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监察员及其职权

  第五条 工业卫生监察员条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政策水平与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工业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
  第六条 工业卫生监察员的选任
  (一)部工业卫生监察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报机械电子工业部审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卫生监察员由企、事业单位提名推荐,由省、市审批,报机械电子工业部备案。
  (三)工业卫生监察员由任命机关发给工业卫生监察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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