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展节能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技术咨询。向部节能主管部门和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汇报节能监测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八)组织推广节能先进技术和经验,参与节能机电新产品、新技术等的监测和评定。
第七条 节能监测站的主要职责: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公司)的领导下,
(一)在部节能监测中心统筹规划下参与机械行业有关用能标准、节能监测标准、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制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节能监测计划。
(三)对企业的用能设备及装置的工况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收集、整理、储存本地区、本行业企业节能监测的数据和资料,定期向上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测中心报告节能监测情况。
第三章 节能监测程序
第八条 节能监测机构对被监测单位进行监测时要严格执行节能监测标准、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 各节能监测站应提出年度节能监测计划方案,报节能主管部门和部节能监测中心。
第十条 节能监测分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定期监测,须在执行监测20天前通知被监测单位。
第十一条 被监测单位接到监测通知后,必须按照通知中的要求做好准备,并配合做好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监测后,监测单位应按照规定在30日内(或商定的时间内)向被监测单位、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被监测单位接到监测报告后,应按规定向监测单位缴纳节能监测工本费。同时针对监测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并上报节能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测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凡经监测的用能设备达到监测标准,根据节能监测部门的综合监测报告书,由节能监测机构发给被监测单位《节能监测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经监测后,主要监测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单位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首次监测不合格的由监测单位向被监测单位发出《限期整改复测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