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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电行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人员出国(含赴港澳)和邀请来华事项审批的实施细则

机电部关于机电行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人员出国
 (含赴港澳)和邀请来华事项审批的实施细则
 (机电部机电外(1993)149号 1993年2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人员出国(含赴港澳)和邀请来华事项审批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外办字[1992]3号),我部根据机电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二条 试点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授权后可自行审批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人员出国推销、市场调研、技术引进、设备进口订货、执行合同以及其他在本试点企业集团进出口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出国事项。
  第三条 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正副职领导出国由我部审批后下达部任务批件。
  第四条 试点企业集团,可自行审批邀请国外副省部级以下人员(不含副省部级)来华商谈经济技术合作、技术贸易、进出口业务、执行合同等事宜。
  第五条 试点企业集团需派人多次赴港澳地区从事经贸活动的,可根据需要,每个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共确定3~5名经贸业务人员,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人员名单报送机电部,由机电部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后,下达赴港澳任务批件,试点企业集团凭赴港澳任务批件和人员审查批件,向外交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外办申请出入境多次有效护照。在审批后一年内,需再次赴港澳的,凭原批件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总经理批准即可申办签证,不计入赴港澳人员控制指标。
  第六条 试点企业集团同未建交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往来,由我部行文外交部或由有关省、区、市报外交部归口审批。
  试点企业集团派人赴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从事经贸活动,按外交部的有关通知办理。
  试点企业集团派人赴香港从事经贸活动,由企业集团报我部征求新华社香港分社的意见或报有关省、区、市按规定办理(第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权单位为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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