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各试点企业集团应建立健全外事机构,其职责应包括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出国任务批件,负责与我部国际合作司以及有关省、区、市外办进行业务联系,统一申办护照、签证等。企业集团对外组织机构的名称、编制、人员姓名和分工情况报部国际合作司和有关省、区、市外办备案。
第九条 核心企业的公章、向外发来华邀请函和通知签证函的电传号、传真号应报外交部领事司,由外交部统一给予办理签证通知函的授权单位编号,并通知各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
第十条 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公章应报外交部、机电部和有关省、区、市外办备案。
第十一条 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任务通知书、出国任务确认件和来华邀请函、通知签证函的签发权属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正、副职领导。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集团的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任务通知书、出国任务确认件应按外交部领三函[1991]48号文的要求按统一规定编号、统一格式书写,并加盖核心企业的公章。
第十三条 来华邀请函和通知签证函的格式按外交部统一规定的格式书写,并加盖核心企业的公章。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集团的出国人员可按以下办法申办护照和签证:
核心企业在北京的试点企业集团,可凭该集团核心企业或我部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和人员审查批件,由我部办理护照和签证。
核心企业在地方的试点企业集团,可凭该集团核心企业或我部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和人员审查批件,向有关省、区、市外办申办护照。申办外国签证可书面委托有关省、区、市外办办理,特殊情况,也可委托我部申办。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集团的出国用汇按
财政部《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92]财外字第959号)执行。
第十六条 各试点企业集团,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所属人员出国和邀请来华事项的审批和管理,要定期检查、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并将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告机电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