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无论是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具有科研能力或拥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订立技术合同。同样,公民不受其职业、职务、年龄等限制,只要具备履行技术合同的能力,都可以订立技术合同。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只要合同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就不能以合同主体不适格而认定合同无效。对于那些妨碍技术进步的合同,要依法认定无效。同时,要依法制止非法垄断技术。通过审理案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2、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技术权益。人民法院在处理技术合同纠纷当事人权益问题上,既要依法保护其财产权利,又要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对于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依法保障其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署名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获得奖励的权利;对于当事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约定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权利的,要依法保护。
3、依法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对那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商业秘密等严重扰乱技术市场,给知识产权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严肃制裁;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人民法院要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组织、案件管辖、举证方式、案件执行等各个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开拓创新,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水平。
(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用司法手段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贯彻实施
1、西部地区法院要从组织上、物质上加强自身建设。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国家将在资金、项目、人才等方面出台新政策。随着人、财、物流动和经济活动的增加,诉至法院的各类案件会有上升。西部地区和相关地区的人民法院要做好相应的准备。一是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西部地区法院审判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二是结合落实干部交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要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东部与西部地区法院干部对口交流办法。东部地区各省、市,每年都要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审判骨干到西部地区法院工作和锻炼;西部地区法院也要选派一些青年法官到东部地区法院学习提高,然后再回到原来的审判岗位;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西部地区法院物质装备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将与有关部门会商,对西部贫困地区法院的装备建设予以支持。
2、大力加强西部地区法院审判力量,确保审理好涉及大开发的各类案件。西部大开发启动之后,一方面原来在东部地区较多发生的新类型案件在西部地区将逐渐出现;另一方面,随着西部地区将成为中外投资热点,东西部互涉案件和涉外案件将会增加。处理好这些案件,促进西部大开发,将成为今后东西部法院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东西部地区法院对互涉的案件,要加强有关的信息通报,以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东部地区法院在这方面要作出表率。要增强审理涉外案件的能力。东部地区法院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法院过程中,要派人有重点地帮助西部地区法院建立起实力较强的审理涉外案件的合议庭,并传授审判经验、提供相关案例。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统一。对涉及西部开发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审理;法律和政策都没有规定的,要根据“三个有利于”原则精神妥善处理。要识大体、顾大局,对西部开发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等,必须尽快妥善处理,绝不能因为案件处理不当,影响西部大开发的进程和社会稳定。
四、加强涉外案件的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