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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境外证券投资审批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境外证券投资审批管理的通知
 (1991年1月12日)


  目前,不少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提出在境外以中国或中国特定地区名义创设投资基金,将所筹资金投资于我国的证券市场。为了加强对以证券方式利用外资的统一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在境外以中国或中国某一地区为特定投资对象设立的投资基金,要进入国内证券市场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自行审批。
  二、国内证券和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要在境内开办投资基金业务(包括代理境外投资者在国内证券市场进行证券买卖和股权投资)或作为发起人直接参与境外创设投资基金,都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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