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7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
市场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89〕第61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黄金市场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粤工商〔1998〕296号)收悉。根据《
金银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金银的收购业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委托机构收购的金银,必须按原收购价格全部转售给中国人民银行。违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
金银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二、严禁私下买卖金银及其制品,也不得私下向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购买其携带入境的黄金及其制品或委托外商进口金银。违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给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或者没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的擅自从国外进口的金银以及从沙头角镇购买的黄金及其制品,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四、对在购买黄金中有违反其他法规行为的,还可按其他法规处理。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办案中查没、贬值收购的金银全部交售所在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按门市收兑价收购。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