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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83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
广告法
》第
六条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这从法律上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包括户外广告在内的所有广告的监督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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