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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保护“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7]第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香港回归祖国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一件大事。届时,将举办一系列庆祝活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已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向我局申报注册。现就该标志保护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作为商标注册。
  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主要用于举办的香港回归祖国庆祝活动和有关的纪念品上。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使用该标志图案,须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将与该标志图案相同或近似的图案用于商业性活动。
  三、违反本通知第二项规定的,由当事人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禁止,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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