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快速月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基建投资表(报表格式附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地方项目由有关省(市、区)财政厅(局)、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分别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第十五条 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预(结)算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批准的工程预(结)算不能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意见后,由国家林业局报财政部审批;中央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了解、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各建设单位(项目)在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报告中要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投资效益及工程进度等情况进行重点分析说明。项目竣工后要向财政部门报送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跟踪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合理、节约使用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快速月报
2、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基建投资表(季报)(略)
附表: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基建财务快速月报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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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行│金│ 项 目 │行│金┃
┃ │次│额│ │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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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前年度预算内基建资金累计 │1 │ │一、以前年度投资完│1 │ ┃
┃ │ │ │ 成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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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债专项资金(中央本级) │2 │ │二、本年投资完成额│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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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债专项资金(补助地方) │3 │ │1.公益林建设项目│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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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债专项资金(转贷地方) │4 │ │2.商品林建设项目│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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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年预算内基建资金累计 │5 │ │3.转产项目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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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年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累计 │6 │ │三、交付使用资产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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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本年基建基金拨款 │7 │ │四、在建工程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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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本月基建基金拨款 │8 │ │五、基建结余资金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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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年国债专项资金(中央本级)│9 │ │六、本月投资完成额│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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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本月国债专项资金 │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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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年地方预算内基建资金累计 │1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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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本年基建基金拨款 │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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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本月基建基金拨款 │1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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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年国债专项资金(补│14│ │ │ │ ┃
┃ 助地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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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本月国债专项资金 │1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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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年国债专项资金(转│16│ │ │ │ ┃
┃ 贷地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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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本月国债专项资金 │1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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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贷款累计到位资金 │1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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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1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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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银行贷款 │2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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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贷款 │2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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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筹资金 │2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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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资金 │2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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