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失效]

  第八条 相关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之间的数据有勾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底稿编号。
  第九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经被检查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签证认定。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签证认定的,检查组要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由检查组组长或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并签名。
  第十一条 必要时,检查人员可根据复核情况对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予以补充、修改,或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未经财政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必须认真分类整理,纳入财政检查报告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具体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具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样式)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第 号
                              金额单位:元

┏━━━━━━━━━━━━━━━━━━━━━━━━━━━━━━━━━━┓
┃检查项目名称:                           ┃
┠──────────────────────────────────┨
┃情况摘要:                             ┃
┃                                  ┃
┃                                  ┃
┃                                  ┃
┃                                  ┃
┃                                  ┃
┃                                  ┃
┠──────────────────────────────────┨
┃附件主要内容:                           ┃
┃                                  ┃
┃                            附件:  张┃
┠──────────────────────────────────┨
┃被查单位相关人员签证:                       ┃
┃                                  ┃
┃                                  ┃
┃      经办人或主管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