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批准北京第十二个省市和部门开展
“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成字〔1997〕089号)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湖北省、深圳市、沈阳市、南京市科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委:
为了贯彻落实《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科技成果鉴定方式,与国际惯例接轨,努力开拓科技成果评价的新领域,促进科技、经济和金融体制结合,国家科委于1996年11月12日发出了《关于在部分省(市)和部门开展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发出后各省(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非常重视,积极响应,报名踊跃。经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政策体改司、综合计划司、条件财务司共同研究,决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辽宁省(含沈阳市)、江苏省(含南京市)、河南省、湖北省、深圳市,以及国防科工委、中科院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批准以上省(市)和部门推荐的试点单位具有科技成果评价资格(单位名单见附件)。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省(市)、部要重视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加强领导,切实为试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试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科委制订的有关规定,接受省(市)、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科学、公正地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认真总结经验。
三、国家科委有关司将于今年三月下旬召开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会议,届时部署工作,并研究、讨论此项工作的管理规定和规程。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单位名单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三月六日
附件: “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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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机构名称 │ 申报省部│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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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紫恒星评估事务所 │北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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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华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 │上海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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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评价中心 │天津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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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技术经济评估中心 │辽宁省 │试点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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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技资产评估事务所 │沈阳市 │试点省包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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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 │江苏省 │试点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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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 │南京市 │试点省包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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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海纽新技术资料评估事务所 │河南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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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诚资产评估事务所 │湖北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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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事务所 │深圳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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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卡斯特资产评估事务所 │国防科工委│试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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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伯仲行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试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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