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科委关于批准北京等十二个省市和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科委关于批准北京第十二个省市和部门开展
 “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成字〔1997〕089号)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湖北省、深圳市、沈阳市、南京市科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委:
  为了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科技成果鉴定方式,与国际惯例接轨,努力开拓科技成果评价的新领域,促进科技、经济和金融体制结合,国家科委于1996年11月12日发出了《关于在部分省(市)和部门开展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发出后各省(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非常重视,积极响应,报名踊跃。经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政策体改司、综合计划司、条件财务司共同研究,决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辽宁省(含沈阳市)、江苏省(含南京市)、河南省、湖北省、深圳市,以及国防科工委、中科院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批准以上省(市)和部门推荐的试点单位具有科技成果评价资格(单位名单见附件)。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省(市)、部要重视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加强领导,切实为试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试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科委制订的有关规定,接受省(市)、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科学、公正地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认真总结经验。
  三、国家科委有关司将于今年三月下旬召开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会议,届时部署工作,并研究、讨论此项工作的管理规定和规程。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单位名单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三月六日

附件:      “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单位名单



┌─────────────────────┬─────┬──────┐ 
│       评价机构名称        │ 申报省部│ 备注   │
├─────────────────────┼─────┼──────┤
│北京市紫恒星评估事务所          │北京   │      │
├─────────────────────┼─────┼──────┤
│上海科华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        │上海市  │      │
├─────────────────────┼─────┼──────┤
│天津市科学技术评价中心          │天津市  │      │
├─────────────────────┼─────┼──────┤
│辽宁技术经济评估中心           │辽宁省  │试点省   │
├─────────────────────┼─────┼──────┤
│沈阳市科技资产评估事务所         │沈阳市  │试点省包括市│
├─────────────────────┼─────┼──────┤
│江苏省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         │江苏省  │试点省   │
├─────────────────────┼─────┼──────┤
│南京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          │南京市  │试点省包括市│
├─────────────────────┼─────┼──────┤
│河南省海纽新技术资料评估事务所      │河南省  │      │
├─────────────────────┼─────┼──────┤
│湖北科诚资产评估事务所          │湖北省  │      │
├─────────────────────┼─────┼──────┤
│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事务所        │深圳市  │      │
├─────────────────────┼─────┼──────┤
│北京卡斯特资产评估事务所         │国防科工委│试点部门  │
├─────────────────────┼─────┼──────┤
│北京市伯仲行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试点部门  │
└─────────────────────┴─────┴──────┘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