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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要点》的通知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当前知识产权
 保护工作实施意见要点》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7〕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自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发布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并向国际规范靠拢,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有效运作。各地建立的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主动承担大量的工作,在促进本地区知识产权立法和法律实施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为了贯彻十五大精神,坚持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拟定了《关于加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要求》。此件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阅。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按职能分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加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要点

  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需要,近年来,我国加快立法步伐,加大执法力度,在健全知识产权法制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知识产权制度正成为新型科技、经济、文化体制的组成部分。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两个根本转变,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根据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精神和我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现就坚持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关于正确认识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强化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环节上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十几年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初步与国际接轨,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跨越。但是,应当看到,法律的制定及施行,不等于法制的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社会观念的转变、执法机制的形成、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司法、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实施监督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仍有大片空白,需要加快填补,使之臻于完善。健全知识产权法制还需要进行长期艰苦的努力。在立法问题基本解决以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逐步转到加强执法工作上来。一手严肃查处各类侵权、盗版和假冒等违法活动,逐步优化法律环境,维护竞争秩序;一手积极扶植我国自有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自身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要继续贯彻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认真执行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1995年2月制定的《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有关工业部门应当研究本行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要把贯彻落实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同执行本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机结合起来,用知识产权武装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力争到本世纪末,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更趋完备,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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