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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失效]

4、 工业企业协作生产的牙膏皂坯,自来水金笔、铱金笔、圆珠笔的零件,保温瓶的玻璃料坯、搪瓷瓶壳,日用灯泡(管)的玻璃料坯,协作双方有固定协作关系,订有协作合同,以低于出厂价的协作价格提供给对方作为原材料、零部件或配套产品的,可按5%的税率从低征收产品税。
(四) 采取补偿贸易方式,对方提供资金、设备,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然后以新增产品分期偿还投资的,应当在交付产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就地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凡以平价供应产品为条件,由买方提供的无偿投资,不能作为补偿贸易,卖方应作为销售收入,依法纳税。
(五) 集资办电新增的售电量(柴油发电除外),定期减免产品税。
(六) 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二、 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
(一) 经济联合组织(包括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即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拿回原地并入本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联合方不是企业的,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后,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二) 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如果是用银行技措贷款投资的,其分得的利润,可以按照有关还款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贷款。
(三) 企业、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所得税。(四) 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经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 免征调节税, 这些企业的原有利润,应继续交纳调节税。
(五) 经济特区内联生产性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 技术转让收入征税问题
(一) 全民、 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 (包括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 除上述规定外,一切经济联合组织均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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