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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
 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际字〔2000〕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西藏不发):
  鉴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我国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多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业务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业务已统一归口财政部管理,为了适应新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相关贷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理顺贷款管理中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建立起“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工作,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管理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二000年一月三日

附件:  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二000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理顺贷款管理中地方及中央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外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项目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及批准的有关管理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贷款项目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及贷款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以及与其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系指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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