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不得动用。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损毁,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4.在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存;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5.质押期内,出质人对于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三)保证贷款,系指按《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保证人是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有贷偿能力;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6.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可靠的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人处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应当是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贷款人净资产的50%或经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所购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全部价款的50%(以二者的较低额为限)。
第十条 贷款期限。企(事)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自然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不享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第五章 贷款程序、偿还方式和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商业用房贷款,应填写《商业用房贷款申请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内容包括:借款人概况、经营及财务状况、借款原因、用途、数额和期限、贷款方式和还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