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三)承担国家旅游局下达的标准项目的制定、修订任务;
  (四)根据标准实施计划,在本地区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五)指导本地区企业标准化工作,受理本地区企业标准的备案;
  (六)承办国家旅游局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旅游企业标准化管理或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旅游行业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实施有关的旅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活动,组织对本企业标准成果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发布

  第十二条 旅游业制定、修订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不设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旅游标准的制定、修订依据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旅游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维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保护环境、达到可持续发展;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操作可行;
  (三)有利于促进对外合作与国际交往;
  (四)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行业标准相抵触,各相关标准之间应统一、协调、配套;
  (五)鼓励直接采用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六)符合国家和旅游业的有关政策,支持和配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七)积极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第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旅游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对需要在全国或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规范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一)旅游业基础、信息、通用标准;
  (二)旅游标志、术语标准;
  (三)旅游基础设施和项目设施标准;
  (四)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