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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轻工业局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是对行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协调和联系的归口部门。
  第十五条 国家轻工业局党组负责轻协联和行业协会秘书长以上干部推荐和管理。
  轻协办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局党组决定;由机关分流到轻协办和各协会的,正处级以上干部由轻协办提名,经人事司考核后,报局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由人事司下文任免;副处级及以下干部由轻协办按人事任免程序任免,报人事司备案。
  国家对社团组织管理办法出台后,有关管理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轻协办党委归口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指导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按国家轻工业局国轻企〔1999〕140号“关于印发《轻工行业协会、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轻工业局、轻协联建立与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与议事制度,定期研究部署行业协会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轻协联印章的使用须经轻协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轻协办印章的使用须经轻协办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五章 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的章程
  行业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修)订协会章程,并将其作为开展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负责协会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因特殊需要协会可设名誉理事长;
  (二)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活动;
  (三)行业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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