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试行商包资费临时性下浮的通知
(1991年6月19日)
为贯彻第二十八次全国邮电工作会议提出的“邮电部门要认清新的形势,增强市场观念,大力发展邮电业务,努力适应社会需要”的要求,结合邮政当前的实际情况,为充分利用现有的邮件处理设备和运输能力,促进邮政业务的发展,现决定对商包资费试行临时性下浮和临时改变纸包计费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一、商包资费临时下浮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本省(区、市)情况,在非邮政业务高峰期试行商包资费临时性下浮(也可以不实行下浮),下浮的具体时间由各管理局自行决定。各管理局在决定实行商包资费下浮时应向部报备,下浮权限不得再向市县局下放。
(二)商包(包括大件商包)资费下浮的幅度为:按现行制度规定的在民包资费基础上加收的50%,改为按民包资费加收20%〔每件商包资费的计算公式为:(包裹每公斤资费×包裹重量+处理费)×120%+保价费〕;商包在五公斤以下的改为按民包资例计收资费。大件商包每件仍然另加收处理费1元。
(三)试行商包资费临时性下浮时,各局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包裹资费的计收和稽核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便于稽核检查,凡实行商包资费下浮的各局、所,不论实行收取现金还是实行贴票计费办法,都必须在包裹详情单、包裹收据和收据存根的资费合计栏下边批注或加盖“商优”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