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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使用挂号扫描登单机的局,对寄达局和经手人员盖章以及邮件种类的批注可使用号码代替,代号必须固定,不得任意变动。
  扫描登单机处理的邮件要和手工处理的邮件分别登单,不可混登在同一单内,但可封在同一袋内。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分拣时发现因地址不详或书写有误无法继续发往前途的邮件,可加贴“改退批条(邮1407)”予以退回,在批条上应注明退回原因并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名章。
  省会市局对无法发往前途的平常邮件,可在邮件封面上方加盖红色“收件人地址欠详退回”戳记,并在戳记近处加盖日戳。无法退回寄件人的邮件应交相关人员,按无着邮件处理。
             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
  第一百六十九条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应指定专人或设专台分拣封发。
  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不得与其他邮件混合分拣封发。分妥后,应当逐件登入封发保价邮件清单。要注明保价金额,对保价印刷品要注一“刷”字。登妥后批注总件数,并加盖封发人员名章和日戳,然后交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检查封发规格,核对总件数,填注重量并在清单上加盖名章,会同封成保价专袋或专套。专袋拴保价袋牌,专套贴“保价套签(邮1212)”。
  第一百七十条 为了便利传递处理,封好的专袋、专套不准外走发运,必须装入挂号邮件袋、套或平挂邮件合封袋、套内,逐件登入相关清单内走发运,清单备注栏内注明“△袋”或“△套”字样。清单登好后应经指定人员检查,在清单上盖章,并会同封袋。
  第一百七十一条 待处理或非当班交运的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应封装成袋、套,登簿交值班人员妥为保管(贵重包裹、保价快件均照此办理)。
                普通包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封发普通包裹,应当登注封发包裹清单。登单时,除按挂号邮件登列封发邮件清单相关规定办理外,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红杯”或“红杯水”包裹及商品包裹,相关备注栏要分别加注“小心”或“水”和“S”字样。
  (二)必须按照一单一袋的办法分别登列清单,严禁一单多袋。
  第一百七十三条 包裹装袋时,应验看包裹封装是否完好,然后将包裹装入袋内,将清单和详情单装入清单套放入袋内,拴挂“包裹袋牌(邮1219)”,袋牌上填明清单号码和件数,铅封后交发。
  包裹封袋时还应当注意标有“红杯”或“红杯水”的包裹应当单独封袋,分别拴挂“红杯袋牌(邮1221甲)”或“红杯水袋牌(邮1221乙)”。红杯包裹如果数量少,也可以和其他包裹合装在一袋内,但每袋毛重应以15千克为限,包袋上加拴红杯袋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大件商包一律由收寄局用“非专号”直封寄达的市县局。大件商包的封发,应按一件一袋登列封发包裹清单,清单登记办法除在清单上注明“大件”字样外,其它与包裹相同。
  大件商包袋拴挂包裹袋牌,并加挂由用户填写的大件商包标志牌,铅封后交发。
  第一百七十五条 使用分拣机处理包裹的局,在分拣封发包裹时,应当注意下列各点:
  (一)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作业,以保证安全。
  (二)包袋开拆后,要将包裹、详情单、清单三核对,勾挑无误后,包裹、详情单统一上机分拣,传输的包裹要单、包相符,看包面按键分拣,保证质量。
  (三)拆出较大、较小、较重的包裹不宜上机的应分别处理。
  (四)“红杯”、“红杯水”包袋和包裹不可上机,应另行处理。
  (五)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或掉落、损坏包裹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主管人员或机修人员妥善处理。
                贵重包裹
  第一百七十六条 贵重包裹应当指定专人处理,双人会同专袋封发。
  第一百七十七条 封发贵重包裹应当登注封发保价邮件清单。登单方法除与包裹有关规定相同外,还要逐件登记投递局名和保价金额。
  清单登妥后交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检查抄登规格,核对总件数,验看包裹封装规格,并在清单上签证,然后会同将包裹装袋,称整袋重量,将重量填在清单和相关袋牌上,再将清单连同详情单装入清单套放在袋内。
  第一百七十八条 登注贵重包裹封发清单的编号可以根据流量情况,以便于查询为原则,分别按接收局编列或采用“非专号”办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贵重包裹应当专袋封装,拴“贵重包裹袋牌(邮1220)”。
  贵重包裹应当尽量交自办邮路和邮局派押的委办邮路运递。发交不派押的委办邮路运递时,贵重包裹袋应当与普通包裹一起登入封发包裹清单内,并合装一袋,相关清单备注栏要注明“△袋”字样,清单上端要划一红色“△”记号,以引起接收局注意。外袋按普通包袋规定拴挂普通包裹袋牌,不加任何保价字样或标志,也不批注袋重。如果没有普通包裹同时封发,应当将贵重包裹袋单独登入封发包裹清单,再套一条邮袋封发,有关手续与上述规定相同。封装外袋时应由双人会同办理,并在相关清单上签证。
                航空邮件
  第一百八十条 航空邮件按下列规定封发:
  (一)航空通运局之间应根据确定的直封经转关系封成专袋或专套(套子不得外走)。
  (二)非航空通运局封交航空通运局经转的各类航空函件,可以同水陆路同类的邮件混合封发,但应作到单独捆扎。航空挂号函件在登记清单时,备注栏要注明“航”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各类航空邮件的封发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水陆路同类邮件的规定相同:
  (一)各类航空邮件套,要分别使用“平常航空套签(邮1209)”、“挂号航空套签(邮1210)”。
  (二)航空保价信函袋套、航空保价印刷品袋套应当登入封发邮件清单与航空挂号函件合并封发;航空贵重包裹应当登入封发包裹清单与航空普通包裹合并封发,相关备注栏要注明邮件种类。
  (三)各类航空邮件袋、套的袋牌和套签上都应当批注毛重。装袋时应当选用大小合适的航空专用邮袋。如果使用普通邮袋代替,除拴挂规定的袋牌外,必须加拴“航空袋牌(邮1225)”。
                邮政快件
  第一百八十二条 指定转口局和确定对外封发的地市局均应设置专门的快件台席组织作业,不可与普通邮件混合作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封发快件,应当登注“封发快件清单(邮1231甲)”,登单方法除与挂号函件相同外,保价快件、“红杯”或“红杯水”快件可登入同一清单,但应分别在相关备注栏加以注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各指定转口局封发快件,应一律使用快件专用袋,拴挂“快件袋牌(邮1215甲)”。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县市局以及县市局对本省指定转口局和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县市局封发快件,一律使用普通邮袋,拴挂快件袋牌。
  本市范围内互封的快件,只能使用普通市内专用袋封发,拴挂快件袋牌。
  第一百八十六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与其经转范围内的县市局之间以及市县局与所属分支机构间,实行快件与普通挂号信函合封袋的,拴挂普通挂号信函袋牌,合封袋内的快件应与普通挂号信函妥善隔离,以利下一道工序进行处理。
  县市局出口的快件与普通挂号信函是否合封,由各相关局根据交接要求和作业分工,在不影响时限的原则下,协商解决。
  第一百八十七条 快件袋牌上的寄达局名和封发局名,应事先印妥或使用局名戳记,不得手写,以确保清晰。
  袋内装有“红杯”、“红杯水”快件的,应加拴相关标志的袋牌。
  交航空运递的,包括陆转航的快件总包,还应加拴航空袋牌。
  平挂信函及快件的汇封
  第一百八十八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应对平挂信函分别汇封,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往直达邮路上指定转口局的一律封袋外走。
  (二)发往非直达邮路上各指定转口局邮件重量够1千克的,一律封袋外走;不够1千克的,汇封给路向合适的寄达局就近的省会局,未建立封发关系的,可汇封给发寄局路向合适的就近的省会局(不分本省和邻省)。如指定转口局之间无省会局,一律封袋外走。
  (三)发往本省市县局邮件重量够1千克的一律封袋外走,不够1千克的,汇封给寄达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第一百八十九条 挂号袋套汇封时,使用封发邮件总清单,清单上登明袋套节目,拴挂号信函袋牌;平信套捆汇封时拴无单平信袋牌。
  第一百九十条 航空通运局、指定转口局封往同一航空通运局经转的不止一件的航空小袋,应当汇封成航空总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指定转口局和非指定转口局的地市局发交全程或一段利用航空运输的快件袋,均要按寄达干线航空通运局(包括其经转陆运范围内的指定转口局)汇封,登列“封发邮政快件总清单(邮1232乙)”,加拴航空袋牌。其中由该局转陆运的应与其“本口”的分别汇封,并在袋牌上填写“××局站转”字样。
                袋套的封发
  第一百九十二条 各类邮件必须装入邮袋或者封成套子发寄,严格禁止散件外走。
  第一百九十三条 封发邮件使用邮袋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根据邮件的数量和种类,选择大小合适的邮袋。
  (二)不得使用有二厘米以上破洞、裂口和非机器缝补或破洞用绳捆扎等不能分明责任、保证内件安全的邮袋。
  (三)不得使用水湿、油污的邮袋,也不得翻用邮袋。
  第一百九十四条 封袋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装袋:装袋时,给据邮件要实行邮件、清单和袋牌三核对,平常邮件要实行邮件、格口、袋牌三核对。
  每袋重量以毛重30千克为限;“红杯”、“红杯水”包裹袋和使用非机动车辆运递的,以毛重15千克为限。
  (二)扎袋:要用没有接头的棉质蜡绳按猪蹄扣捆法扎紧(见图),捆绳要接近邮件,尽量不使内件活动。(图略)
  (三)拴挂袋牌:邮袋扎紧后,要在扎绳的绳扣上垂直拴挂规定种类的袋牌;同时拴挂两个袋牌时,要分别从两个绳头穿上,防止袋牌互相遮盖。
  (四)封袋:袋牌拴上后,穿上铅志,将扎绳收紧,再将绳子交叉打结,然后用夹钳横夹铅志,务使钢模上的字全部、清晰地轧在铅志上。轧好后在距铅志约1厘米处将多余的绳头剪去,并检查印志的质量。
  第一百九十五条 使用手携扎袋器封袋,只适用于包裹、印刷品、纸包、信函袋。保价函件、贵重包裹和快件暂不使用。
  使用手携扎袋器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长塑带封四号及以上邮袋,短塑带封五号及以下邮袋。
  (二)夹印在塑料带上的省名、封发局名字迹要清楚;扎紧后塑带不能脱扣。
  (三)手携扎袋器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换,以保持使用灵敏和字迹的清晰。
  第一百九十六条 邮件套子要用坚韧的纸张严密包封或使用预制的封套,厚度不要超过7厘米。套子两端要封严,保证不能从两端抽开。封妥后要根据内装邮件种类分别粘贴规定的套签,如系平常信函应加贴“平常信函套签(邮1206)”。套签要贴在封口上,并要按照图一示例在套签左上角和右下角加盖骑缝日戳。使用预制封套的,在背面按照图二示例加盖骑缝日戳。(图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捆把标签、套签和袋牌上的封发局和接收局名,除临时建立直封关系的外,应预先用戳记盖好或印妥。
  对封交首都局、直辖市局和省会局本、转分开封发的,袋牌上除印刷或盖好这些局名戳外,还应在这些局名下加注“本”或“转”字样。
  建立临时直封关系,采用“非专号”办法封发邮件时,对发往外省非指定转口局的,袋牌上还应在接收局名前冠以寄达省名。如果是支局对外封发的,还应在发寄局名前冠以主管市县名称。
                袋套的交发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类邮件交干线运递的一律封装成袋,不可使用邮件封套。在送交发运前,应当按照邮运路向,分别登注路单。交由火车、自办汽车邮路、自押的委办汽车和市内转趟车运递的邮件袋、套登注“收发邮件路单(邮1301)”;交由航空、不派押的委办汽车或轮船邮路运递的,登注“收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路单(邮1302)”,禁止不登路单发运。路单登注办法如下:
  (一)收发邮件路单:
  1.贵重包裹袋和其他邮件袋,必须分别填制路单。
  2.封往同一接收局所有的平常邮件袋可以分类总登一格。
  3.“红杯”、“红杯水”、贵重包裹专袋、大件商包袋,备注栏分别作相应的批注。
  4.多页路单要注明页数,并在末页结总。
  (二)收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路单:
  1.不必按邮件种类分类填制。
  2.路单上要分别邮件种类填明毛重并分类加总填写。
  3.其他办法与上款有关规定相同。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交发的航空邮件如果到达寄达局的运递时间慢于或等同水陆路运递时间的,可与水陆路邮件合并封发,使用水陆路运递。除此以外,不得将航空邮件任意改发水陆路运递。
  第二百条 交发快件邮袋应单独制作路单,与运输部门单独交接,不可与普通邮件混登混交。路单的制作方法与本规则第一百九十八条同。
  发交航空运递的快件,应登“收发航空汽车快件路单(邮1311)”,并按要求批注毛重。需由寄达航空通运局转陆运的,应在路单相关备注栏加注“××局航转陆”字样。
  发交火车和自办汽车运递的快件,应登“收发快件路单(邮1310)”,由陆路运交航空通运局转航空运递的,应拴挂航空袋牌,并在路单相关备注栏加注“××局陆转航”字样。
  第二百零一条 各种路单应填制的份数,应当按本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百零二条 各类邮件袋交运前,应当由指定人员检查封装规格,对外走的袋要与路单进行勾核,保证单、袋相符,交邮运部门签收。

第四节 进口邮件袋套的开拆处理

  第二百零三条 开拆袋套,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开拆邮袋时,应当剪断绳扣一股,不可损伤铅志;开拆套子时,要确保套签和内件完好;开拆包袋时,要小心倒袋,对拴有“红杯”、“红杯水”袋牌的,必须轻拿轻放。
  (二)开拆手携扎袋器所扎的塑料封带,要用专用拆刀,以免损坏邮袋。
  (三)开拆邮件袋套要做到一袋(套)一清。
  (四)开拆保价函件袋、套、贵重包裹袋,要双人会同处理。
  (五)同一批拆下的空袋、铅志、袋牌和套皮,在内件未经查核无误前不可合并混放。
  (六)一批袋套开拆完毕后,必须认真检查拆下的空袋和套皮并及时清理开拆地点。
  (七)为了保证袋内不遗留邮件,每开完一袋后要随即用手将袋撑开,采用“三角看袋法”(即用两手拿住袋口边沿,以肘撑入,将袋皮支成三角形,向袋内查看),仔细验看袋内有无遗留邮件,不得在开拆后将袋倒扣,代替验看。
  第二百零四条 开拆邮件袋套时应当查核下列事项:
  (一)袋牌、套签所标邮件种类、号码和内装邮件的种类以及清单上登记是否相符。
  (二)内走平常邮件袋套捆有无误发。
  (三)各类给据邮件与清单登注是否相符,有无误发;对保价函件、贵重包裹、保价快件,应查验封皮、封志有无破损,登注节目有无涂改,涂改的节目有无加盖封发员名章。核对相符的应用红色“√”符号在相关邮件号码前勾挑。
  (四)内装袋套有无破损和拆动痕迹。
  (五)包裹应附的详情单是否随附。
  (六)开拆平、挂汇封袋,内装的挂号袋套,必须逐件与总清单挑核。查核无误后,在相关清单上加盖日戳和名章。
  第二百零五条 袋套开拆完毕内件核对无误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根据规定时限及时送交相关工作席位,平常邮件不用签收,各类给据邮件应有交接签收手续。
  (二)对拆下的空袋、铅志、绳扣、套皮等物,分别存放固定地方,集中保管,妥为处理。
  第二百零六条 各市县局收到大件商包总包后,不需开拆,应按标志牌上的收件人地址,在袋牌上批注相关投递局名后,直发投递局开拆投递。
  第二百零七条 对运输部门交来的快件总包,接收时必须批注时间,遇有晚点影响作业处理时限的,除在路单上批注原因外并共同签证。邮件袋接收后,按规定时限及时开拆处理,根据封发计划,赶发有效车、航次和市内投递。

第五节 开拆进口邮件袋套时发现不合规格的处理



            内袋、内套不合规格的处理
  第二百零八条 开拆进口邮件袋套核出内袋、内套有下列情况应视为不合格,报告主管人员,加以处理:
  (一)有本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况之一的。
  发现上述情况,均应开拆点验内件,并向封发局缮发验单。如果是转口的,应予重封,相关袋套随验单副份转发接收局。
  (二)对漏登清(总)单的袋套,在相关来单上批注情况予以补登,并向封发局缮发验单。
  (三)发现内装袋套误发时,向封发局缮发验单,相关袋套随验单副份转发接收局,并要在相关来单上批明转发日期和转往何局。
  平常函件袋套捆误发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封发局缮发验单。
           袋套内清单和邮件不合规格的处理
  第二百零九条 开拆给据邮件袋套发现未附清单时,应当将实际收到的邮件代补清单,并向封发局缮发验单。清单补一式二份,一份随验单附寄,一份作为进口清单存档,清单上要由经手人批注和盖章,并应由主管人员签证。
  第二百一十条 发现内件短少、漏登清单、单包不符、更改划销未盖章、漏结数、错结数都应当向封发局缮发验单。内件短少的,如有单无包等,应当将相关袋、套的封皮、封志、绳扣、袋牌随验单附寄作证。相关清单备注栏要批注验单号码和所验事项。
  第二百一十一条 发现内件误发时,应比照本规则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改退邮件未贴改(转)退批条,未加盖改退戳记或批条手续不全,不能辨别批退原因的,应退发寄局补办改退手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现各类邮件封皮、封志损坏或有拆动痕迹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会同主管人员以代封纸代封或另加封皮妥封。
  (二)注有重量的,要复称重量,附有内件清单的要点验。复称和点验的结果,都要在清单上批注。点验相符的邮件,重封后照发前途。
  上述邮件在处理过程中要做好代封邮件处理情况的记录。封口处由经手人和主管人员共同签证,并加盖日戳。复称和点验不符的,重封后验知封发局。邮件随验单副份转发投递局。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发现各类邮件有水湿、油污情况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适当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查明水湿或油污原因,追查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发现包裹受损、有渗漏、发臭等情况,应当会同主管人员拆验,并视内件受损情况,予以整理或重封。如内件是腐坏的食物,可先行销毁或抛弃,在来单上批注处理情况,并向封发局缮发验单。如内件已毁损不堪再用,原包不必转发或投递,应查明责任段落,验知收寄局(他局经转的,副份抄给经转局)转询寄件人处理意见,妥善处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需要重封的邮件,重封时应当尽量利用相关邮件原来的包装材料。如需要另购包装材料,除由于邮局过失而造成的以外,相关材料费应当在邮件封面(包裹在详情单)上批明,并通知投递局向收件人收回。
  第二百一十六条 发现有违反规定寄递禁寄、限寄物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发现邮件上有脱落邮票痕迹,应当在邮件封面上加盖“收到时邮票已脱落”戳记、日戳和经手人员名章。如果有私揭邮票嫌疑的,应当向封发局缮发验单,邮件随验单副份发投递局。必要时可以索回原封皮,验送封发局,凭以追究。
  第二百一十八条 发现邮袋内有散落的物品,能查明是哪件邮件散出的,应当及时予以代封;如无法查明,应当设立专簿详细登记品名、数量、发现日期、相关清单号码、封发局名和有关线索,并指定专人妥为保管,保管期为一个月,期满无人认领,按无着邮件处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开拆袋套核出包裹详情单未贴(或未贴足)邮票或未盖“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以及详情单上无检查人员盖章,应当向收寄局缮发验单,相关邮件照发照投。收寄局收到验单后应加以追究。
  第二百二十条 开拆袋套发现其他能给邮局带来赔偿责任或性质严重的差错,应分清责任,由主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作妥善处理,并向封发局或收寄局缮发验单,必要时并抄副份寄接收局或投递局。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邮件严重不合规格数量较大或屡验不改的,除应及时验知相关局外,并同时抄报相关省局和邮政总局。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

第一节 通则

  第二百二十二条 邮政运输是邮政通信的重要环节,担负着全国各局、所之间的邮件传送任务。因此,必须统一指挥调度,严密组织,综合利用各种运输工具,充分利用运输能力,实施计划运输。
  第二百二十三条 邮政运输应根据以邮件传递时限为主要标志的邮政业务序列,分别各类邮件的不同时限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为有效的组织运输,各类邮件按下列序列划分:
  (一)快递邮件:特快专递、快件和航空邮件。
  (二)普通邮件:
  轻件:信函和报纸;
  重件:期刊、印刷品、包裹和公物。
  (三)各类邮件的发运次序,按下表执行:

----------------------------
|    |发运|    |             |
|邮件总称|  |邮件类别|比照左列邮件类别发运的邮件|
|    |次序|    |             |
|----|--|----|-------------|
| 快  |1 |特快专递|             |
|    |--|----|-------------|
| 递  |2 |快  件|             |
| 邮  |--|----|-------------|
| 件  |3 |航空邮件|             |
|----|--|----|-------------|
| |  |4 |信  函|信函和其他邮件的合封袋;国|
| |轻 |  |    |际信函、小包;机要文件。 |
| |  |--|----|-------------|
| |  |5 |主要报纸|             |
|普|  |--|----|-------------|
| |件 |6 |一般报纸|特快、快件空袋      |
|通|--|--|----|-------------|
| |  |7 |期  刊|国际印刷品。       |
|邮|重 |--|----|-------------|
| |  |8 |印刷品 |             |
|件|  |--|----|-------------|
| |  |9 |包  裹|国际包裹。        |
| |件 |--|----|-------------|
| |  |10|公  物|空袋;报皮布。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组织邮件(包括报纸、期刊,以下同)运输时,各局均应分别编制快递邮件和普通邮件的发运计划,并严格按发运计划执行。
  邮件发运计划由邮电部邮政运输局(以下简称部邮运局)、各区邮政运输分局(以下简称区邮运分局)和各省局按职责范围分别组织编制。
  第二百二十六条 快递邮件和普通邮件中的轻件,必须按规定的频次和时限发运。
  第二百二十七条 普通邮件中的重件应根据合理使用运邮容间、减少中转的原则组织运输。远途邮件以装发远途车为主,近途邮件以装发近途车为主。如不能按计划当班(天)发清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发运次序发运,同类邮件先到先发;同时收到的先发经转,后发本局封发的。
  第二百二十八条 自办汽车(船)邮路应当根据紧密衔接、保证时限的要求,由主管局、站核定“邮运时间表(邮1321)”,并按照核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
  各局、站的邮运汽车均应实行“排单”制度。主管人员按车(班次)填发“邮运汽车行车排单(邮1304)”,邮车途经各局的到、开时刻,由地面局接发人员如实填写并签证。
  第二百二十九条 委办汽车、轮船、航班的起点局,应当与车站、码头、航空站洽定运邮具体办法,规定交换邮件时间、运邮车(船、机)班次、沿途交换邮件地点、交接手续和保管责任等,并通知相关接收局,按照班次、到达时间、地点等办理接收邮件手续。
  第二百三十条 托运邮件必须封袋,不得散件外走。需要托运的贵重包裹或保价函件,必须加袋套封为普通包裹袋或平、挂合封袋发运。报纸、信函限向客车(船)托运,并须洽定车次。
  第二百三十一条 各邮运单位要加强邮件安全保卫工作,杜绝邮件处于失控状态,确保邮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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