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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各局要加强邮运现场管理。生产现场坚持“双定位”,即邮件堆码定位、车辆工具存放定位。当班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非当班工作人员不得在生产现场逗留,更不得任意翻阅和挪动邮件。
  第二百三十三条 邮件运输人员进、出车站、码头、机场及押运、驾驶人员出乘执行任务时,必须穿着邮电标志服或佩戴“邮政”字样的标志。
  第二百三十四条 驾、押人员实行随局管理制度。地面局应加强对驾、押人员的管理并关心他们的生活,安排好食、宿。

第二节 接发频次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位于铁路沿线的各局,其接发频次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干线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附录八),原则上应接发所有经停的邮车。
  (二)其他各级局、所,去往同一方向每昼夜至少应接发一次邮车。但均以接发省内线邮路和途经两省(京、津、沪三市不做为一个省,下同)的一级干线邮路的邮车为原则。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接发途经三省及以上一级干线邮路的邮车:
  1.无省内线邮路和途经两省的一级干线邮路的邮车可接发的。
  2.出、进口邮件量较大,装发某限量车次,限量区段重件或接卸重件全月日平均超过50袋捆的。
  3.经相关区邮运分局指定、批准的。
  (三)接发频次确定之后,不得任意减少。如确需减少又不影响运递时限的,由所在区邮运分局汇总后报部邮运局批准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位于非铁路沿线的各局,其接发频次,应与带运邮件的车、船、航班往返停靠的次数相适应。具体频次由各省局根据邮件量和时限频次要求确定。

第三节 快递邮件运输的组织

  第二百三十七条 快递邮件应在以下几种方式中选择最迅速有效的方式发运:
  (一)航空直达运输。
  (二)联航(即机转机)运输。
  (三)陆运转航空运输。
  (四)航空转陆运运输。
  (五)陆路运输。
  如果航空运输与陆路运输时限效果相同(同一频次投递,下同。)时,采用陆路运输,并按普通邮件中的轻件计划发运。航陆互转运输与航空直达、联航运输时限效果相同时,采用航空直达、联航运输。
  第二百三十八条 干线航空通运局(附录九)之间联航及航陆互转运输的中转航站和经转局,要在部指定的中转航站和经转局(附录十)中按照本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要求选择。部指定的中转航站和经转局的联航、航陆互转时限由部邮运局确定。干线航空通运局以外的指定转口局与干线航空通运局之间的航陆互转运输的经转关系,原则上按“快递邮件总包经转关系资料(附录十一)”执行,经转时限由干线航空通运局所在省局确定。指定转口局如果就近发其他干线航空通运局转航速度快时也可就近发其他干线航空通运局转。
  第二百三十九条 联航邮件中转航站、航陆互转邮件的中转局应尽量减少邮件存留时间,要严格按照中转时限赶发有效航班和车次,以确保全程时限的完成。
  第二百四十条 各干线航空通运局应根据运邮的列车运行时刻和飞机航班时刻以及规定的联航、航陆互转时限、经转关系等,编制本局“出口快递邮件发运计划表(邮1322)”,报所在省局审核,并抄送相关指定转口局,抄报部邮运局和所在区邮运分局备案。干线航空通运局以外的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应参照相关干线航空通运局计划和陆转航时限编制本局“出口快递邮件发运计划表”,报所在省局审核备案。
  第二百四十一条 各发运局应严格按快递邮件发运计划发运邮件。押运班接收转运部门发交的快递邮件,凡注有“××局转航”的一律卸交相关局转航;凡未批注的一律按普通邮件的轻件计划发运。如遇车(船)、飞机晚点,原规定的快递邮件发运计划不适用时,转运部门或押运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运计划,临时选择最迅速、有效的路线、航班和车次发运,并在相关路单上注明变更情况。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为便于邮车与地面局之间交接,快件袋应按以下办法实行汇封:
  (一)部指定的“邮政快件汇封交接指定重点局(附录十二)”发交火车的快件袋,发往同一寄达局满5袋的,由转运部门分别汇封成总袋发运。不足5袋的汇封给发交的邮车押运班。
  (二)火车押运班卸交给重点局的快件袋,一律按本、转分别汇封成总袋交卸。但对两小时内应赶发相关车次的要外走交卸,不得封入汇封袋内。
  (三)其他局(指非指定重点局)发交火车的快件袋和火车押运班卸交其他局的快件袋,凡满10袋的亦应汇封总袋交接。
  第二百四十三条 转运部门和火车押运班相互汇封及押运班向卸交局汇封快件总袋时,袋牌的接收局栏分别填写“××次车”、“××局站拆”和“××局本”字样,发运局栏分别填写“××局运”和“××次车”字样。

第四节 普通邮件运输的组织

  第二百四十四条 普通邮件实行固定路线发运,按部定《全国干线邮件发运路线示意图》和省定《省(区、市)内邮路邮件发运路由表》执行。
  信函和主要报纸在固定路线发运的基础上,本局出口的选择到达寄达局全程运递时限有效车(船)次发运;转口的选择到达寄达局运输速度最快的有效车(船)次发运。
  一般报纸和重件以装发直达车为主,无直达邮车或直达邮车发运不完的发往寄达省省会局或寄达局的指定转口局经转;到寄达省省会局或寄达局的指定转口局亦无直达邮车的,发往寄达省就近的其他省会局经转。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直达邮路上列车不停靠或无接发频次的各局,其邮件的卸交经转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寄往铁路沿线各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的轻件,卸交寄达局邻近、邮件运递时间最快的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经转。
  (二)寄往铁路沿线非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的市县局及其分支机构的轻件,卸交寄达局所在的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经转;如有两个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的,应卸交邮件运递速度最快的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经转。
  (三)寄往铁路沿线各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的重件,卸交寄达局所在省指定的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经转。
  (四)寄往铁路沿线直达邮路上无交接频次的市县局及其分支机构的重件,一律卸交寄达局所在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经转。
  第二百四十六条 各地面局和邮车派押局应分别编制地面局“邮件发运计划表(邮1322甲)”和邮车“邮件发运计划表(邮1322乙)”,由邮件转运部门和押运部门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为确保邮运秩序,做到均衡运输,报纸和重件实行定量计划发运和计划转运制度。
  干线运邮车次,凡全程或一个区间日平均邮件运量达到邮车满载标准时,应制定运量计划,实行计划发运。
  较大转口局由于受中转能力的限制,可由相关省局提出要求,相关区邮运分局报经部邮运局同意后制定经转量计划,实行计划转运。
  第二百四十八条 运量计划的制定和管理,采取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办法。即部邮运局负责各区之间的运量分配、调整和调度;区邮运分局负责区内各省之间运量的分配、调整和调度;省局负责本省范围内各局的运量分配、调整和调度。
  第二百四十九条 制定邮车运量计划时,主要报纸、一般报纸和重件均按本规则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分别安排。各沿途局可利用给前方站预留的容间填发近途邮件。
  第二百五十条 运量计划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全程运量计划。包括装发总量和各局装发的分配量。
  (二)区间运量计划。即各局发往邮件量大的某一区间的邮件发运量。
  (三)部分重点局的运量计划。即各局发同一车次、同一卸交局的邮件发运量。
  (四)转口局经转量计划。即各局发往同一转口局的邮件转运量。
  第二百五十一条 自办汽车、轮船邮路,如有需要,亦应参照火车运输办法制定运量计划,实行计划发运。
  第二百五十二条 邮件运量以标准袋为计算单位(一个标准袋按20千克计算)。自然袋、捆按以下规定折算标准袋:
  报纸、期刊、印刷品、包裹、公物1袋=1标准袋。
  报纸1捆=0.4标准袋(个别局发运小捆报纸较多时,可由发运局与派押局洽定按实际情况折算)。
  特快专递、快件、信函、贵重包裹不计量;机要文件不列入运量计划,但交同一干线车次的机要文件达到二十大袋(甲1甲2袋)时,应相应减发重件的发运量,如无量可减时,报上级调度部门解决。
  以上邮件类别均包含本规则第二百二十四条表中所列比照发运的同一发运次序的邮件。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车装载量的满载标准是:
  (一)正常编挂的自备邮车:
  挂在特快列车上的22型邮车为900标准袋;
  挂在直快列车上的22型邮车为850标准袋;
  挂在直快列车上的21型邮车及挂在普通客车上的22型邮车为800标准袋;
  挂在普通客车上的21型邮车为750标准袋;
  23型邮车不论挂在何类别列车上均按1100标准袋计算。
  (二)租用行李车按全部租用容间(不包括办公间)平均每立方米按10个标准袋计算。
  (三)临时加挂车以装满邮件和邮车标定载重量为限。
  (四)装车邮件如邮袋体积大或重量重,应分别按本规则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和本车标定载重量为满载标准。
  第二百五十四条 邮件运量计划和转运量计划一经确定,各局应据以编制或修订地面局“干线邮件发运量计划表(邮1323)”和“邮车运量计划表(邮1324)”,交由相关转运部门和押运部门严格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地面局强行超计划装发邮件或押运班无理拒收邮件时,相关押运班或地面局应向相关局填发“违章超装、拒收邮件通知单(邮1325)”并抄报被通知单位所在区邮运分局和省局。省局应责成相关地面局或派押局纠正。各区邮运分局应按季将各地面局、派押局超装、拒收情况填制“违章超装、拒收邮件情况汇总表(邮1326)”报部邮运局。
  由于强行超装或无理拒收邮件引起的后果,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百五十六条 运量计划或经转量计划确定后,如邮件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由各发运局或派押局逐级向上级邮运调度部门提出报告,按照分管权限,由主管部门酌情调整。
  第二百五十七条 凡未安排运量计划的车次或区间,装发邮件均不限量,除已满载外,邮车押运班不得拒收,否则按无理拒收处理。

第五节 市内运输的组织

  第二百五十八条 市内运输是邮政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快递邮件和普通邮件不同的时限、频次规定,结合各局实际情况,综合安排精心组织。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具体组织市内运输时,可以快、普结合。为确保快件全程时限的完成,必要时应单辟快件市内运输趟班。
  第二百六十条 分发、转运、押运、车站、码头、航空站及支局所等单位之间交换邮件,必须相互配合并制定“作业时间表(由各局自定)”,按照作业时间表组织作业生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 市内运输应根据邮政总局颁发的《邮件、报刊传递频次、时限的规定》以及本规则第七十八条要求,由主管局核定邮运时间表,并按核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不得任意并班。
  第二百六十二条 市内运输应根据本规则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实行“排单”制度。
  第二百六十三条 发交市内运输的各类邮件,应按规格标准封袋交运,不得散件外走。但如遇大体积印刷品和纸包量较大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亦可散件登列路单发运。

第六节 其他方式运邮的组织

  第二百六十四条 铁路货运运邮只限铁路集装箱和自备集装箱两种方式。所发运的邮件,也只限于正常邮运车次不能运出的重件。其他邮件和国际邮件以及急用公物,不得使用集装箱发运。
  第二百六十五条 铁路集装箱和自备集装箱,可在部邮运局确定的干线邮路上使用。其他邮路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集装箱运邮的,应报经部邮运局批准。
  第二百六十六条 使用集装箱发运的邮件,其中本口的同类邮件或转口的同一条路线的邮件达到100袋以上或够装满一箱的必须单独装箱。
  第二百六十七条 使用集装箱发运的邮件,其经转关系,按正常邮车的发运经转路由办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 发运铁路货运邮件,应按照规定与铁路部门办理交接手续,以便发生邮件丢失、损毁时能够分清路邮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 发运局在邮件发出后,应于当日用电报或电话通知接收局的转运部门或调度室。通知内容一般应包括:发出日期、邮件种类、路向、数量、集装箱号等。接收局接到预报后,应与铁路部门保持联系,以便及时接收邮件。
  第二百七十条 发运局和接收局,均需建立发运、接收货运邮件登记簿,记录发运、接收日期、路向、局名、数量、邮件类别、规格质量、时限以及发生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第二百七十一条 邮件在铁路货运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属于铁路方面责任的,由接收局与铁路到达站联系,并由铁路到达站按规定向接收局办理赔偿。所收赔偿费转汇收寄局,由收寄局按规章向用户赔偿。路方赔偿的差额部分,按邮政总局有关通知规定办理。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为及时疏运邮件,还可利用铁路客运加挂车、加班汽车、飞机、船等多种方式发运。
  凡利用加挂车、加班车发运邮件的,发运局应向相关接收局预报开、到时间或列车车次、邮车编挂位置及邮件数量。利用加班飞机运邮时,更要及时电知接收局,防止漏接。
  铁路客运加挂邮车,必须派员押运。如有需要,经路方许可,返程亦可按加挂邮车规定装运邮件。
  第二百七十三条 发水路集装箱运邮的,比照铁路集装箱运邮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四条 运邮火车、轮船中途停驶或邮车摘挂,押运班应设法通知就近的地面局,相关地面局必须采取措施,组织人力,协助押运班疏运邮件,并及时向相关主管局汇报。如果本次列车或另有车辆继续前进时,押运班或相关局要及时与列车负责人联系,继续利用运邮,同时汇报主管局。如需盘驳邮件时,由相关地面局负责,押运班随车押运。如因条件限制邮件不能全部赶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邮件发运次序抢运。剩余邮件交相关地面局妥善保管并负责疏运。摘下的自备邮车,由押运班留人看守,必要时,也可委托地面局派人看守。
  第二百七十五条 载运邮件的飞机中途降落,不能续飞,对卸交的邮件,地面局应采取措施组织疏运。
  第二百七十六条 干线和省内汽车邮路,如遇路阻、行车事故或抛锚等情况,在短时间内无法继续行驶时,按照职责范围由相关区邮运分局、省局、主管局和地面局根据邮路组织和行驶路线等具体情况,组织救援和疏运。
  第二百七十七条 邮路发生阻断时,一级干线邮路由部邮运局和相关区邮运分局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省内邮路由省局负责统一指挥调度,跨省的省内邮路由所在区邮运分局会同相关省局统一指挥调度。
  第二百七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邮件接发人员应立即汇报主管人员,并及时预报有关局和押运班,同时做好预报记录。
  (一)邮路临时变更或受阻中断。
  (二)火车邮厢编挂位置变更、摘挂、漏挂或中途发生事故路阻。
  (三)邮车满载或有空余容间和吨位,押运班要求通知前方站留发或填发邮件。
  (四)沿途局发生邮件量骤增,要求相关局预留吨位或邮车卸量过大,押运班要求通知接收局准备力量接卸。
  (五)押运班批注路单或用其他方式请其转知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及时通知相关局或相关押运班的事项。
  上述预报相关局在通知押运班时,应用书面或批注路单方式转告。
  第二百七十九条 沿途局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发运量计划时,应报主管省局邮运调度部门。可在不增加装车总量的前提下,临时调整相关局发运量计划(即甲局增发,乙局减发),并电告相关局。
  相关增发局接电后,应出具该局邮运调度部门书面证明,由接发人员交押运班据以调整发运量计划,押运班不得拒收。书面证明由押运班随相关路单归档。
  第二百八十条 干线航空通运局遇有运量骤增,超出正常运量时,应按规定时间通知航空站预留吨位,邮件不能全部发出的应按本规则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次序发运。同类邮件先发“转航”邮件,后发本局出口邮件。
  第二百八十一条 押运班对漏卸、地面局漏接或因故未卸完的邮件,应卸交前方局转发,前方局应负责卸转。如系卸转量过大的重件可卸交前方第一个地市局。卸下的邮件无合适的车次转发时,应向上级调度部门报告,采取适当措施解决。

第八节 邮件总包的登单处理

  第二百八十二条 各类邮件总包在运输过程中,都必须登列路单交运。登列的路单,按本规则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百八十三条 分发、转运和火车(包括长江大轮)押运班,对发往同一经转局、同一路线的各类重件或同一寄达局的同类重件满10笔的,应当另制附单。附单份数应根据实际需要填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为方便交接签收,路单满3份,应由交方填制总路单,由接方在总路单上签收。
  第二百八十五条 地面局发交火车(长江大轮)押运班的邮件路单,除按规定填制“附单”外,其他邮件总登一单;发交汽车、内河轮船和市内转趟邮路的邮件路单,应按接收局所的转运、分发单位需要,分别制单。火车(长江大轮)押运班卸交省会局、指定转口局及地市局的本口邮件应按邮件种类结合卸交局实际需要制单。转口快件(包括押运班汇封给地面局的转口快件)、轻件应按卸转车次分别制单,转口重件应按路线分别制单;卸交县市局和支局所的邮件可以混登一单。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交发集装箱发运的,必须一单一箱,禁止一单多箱。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交航空运输的邮件路单,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干线航空通运局应将汇封后交航空运输的各类邮件总袋(包括外走大袋)按其到达最后一个班机卸交局及特快专递、快件、航空邮件等分别登列路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底,一份封入“快递邮件分路单专套(邮1327)”交航方转交邮件到达局。联航邮件每增加一个中转航站相应增加一份交中转航站经转局,作为处理邮件的凭证。以上路单均要标明毛重。
  (二)发运局向航方交运邮件,应分别按接收航空通运局依式填制“寄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总路单(邮1303)”作为与航方办理交接手续时的凭证和核计运费。交发航空运输的邮件总路单,应按以下规定填制:
  1.交发直达航线各通航局的邮件,应按飞机卸交局分别填制总路单(邮1303)一式五份,一份交航空站,一份由航空站签退,其余三份随邮件分别带交承运飞机、接收局和航站。
  2.交发非直达航线(即联航)各通航局的邮件,应按邮件到达最后一个班机卸交局分别填制总路单(发运局对于中转航站实行固定吨位运邮的联航邮件总路单按邮件到达该中转航站班机卸交局填制总路单一式五份),路单份数根据当地航站要求填写,但交航方最多不超过六份。
  (三)为便于内部各环节处理邮件,减少和航方的交接时间,发寄局应将交航空运输的各类邮件分路单按邮件到达最后一个班机卸交局封成快递邮件分路单专套,在总路单上登记并随总路单一起由航方交给寄达局。
  第二百八十八条 对有固定接发频次的局、所如无邮件交接,应填制注有“无”字的路单,办理签证。
  第二百八十九条 转运部门和火车(长江大轮)押运班的出口邮件路单应根据进口邮件路单节目抄登。
  第二百九十条 转运部门的路单号码应按日期和班次编列。如1月2日一班,编号为0102/1;押运班应按派押局指定的押运班专号编列。
  第二百九十一条 各项路单应填份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收发邮件路单和收发快件路单,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地面局交发火车、轮船押运班或押运班卸交地面局的,经分别签证后,分发、转运、押运各留一份;交发自办汽车、派押的委办汽车和市内趟车的,经分别签证后,分发、押运或转趟单位、接收局所各留一份。
  (二)收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路单和收发航空/汽车快件路单一般应填一式四份,一份由交发局留存(如分发、转运都需要留存的,可增填一份),三份交收运汽车站、码头或航空站。承运单位留一份凭以核计运费外,其余二份随邮件带交接收站,由接收局签收后,站、局各留一份存档。发联航的邮件还应多填一份路单给中转航站。
  (三)交发集装箱邮件,应填制路单及总路单各一式三份。一份放入箱内,一份于交运邮件当日用挂号信函寄接收局转运部门,一份留存。路单要注明集装箱号,总路单要注明路单份数、箱数。
  第二百九十二条 填制路单时除下列规定外,均按本规则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办理。
  (一)同一发运局和接收局的平常函件、报纸袋捆和同一号码的刊袋可以总登一格;连续编号的给据邮件袋、每5袋可以总登1格,其他必须逐袋登列,不得混登一格。
  (二)路单上的“原寄局”和“接收局”栏均需写明相关市、县局名,不得只写支局、所名称。

第九节 邮件的接发和装卸

  第二百九十三条 接发人员应经常和车站、码头、机场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掌握车、船、班机的变化情况。如有变化,应即采取应急措施。尤其在车、船、班机晚点或误班时,应特别注意联系,以免漏交接。
  第二百九十四条 接发人员执行任务时,要随身携带工作证件。如无证件,又无交车邮件或路单,无法确认身份时,押运员可以拒绝卸交邮件,并在路单上批注详情备查。
  第二百九十五条 接发人员应按规定的接发频次、时间作好装卸邮件的准备,并提前到站等候交接。
  第二百九十六条 火车(船)押、接双方交接邮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点数工作由接发人员负责高声唱数,押运员负责监数。省会局、较大转口局由交方提供“装卸邮件交接细数单(邮1309)”分批点交。
  (二)卸车(船)邮件,押运班应按转运部门的需要分堆,中途站邮件在卸车前要移至车门附近。
  (三)装车(船)邮件,地面局应按押运班和接收局需要分堆,分别前、后仓,按仓位图和站序先远后近堆码。如遇临时变更,应按押运班意见办理。
  (四)特快专递、快件、贵重包裹均应面交。
  (五)“首站”(指开车后行程一小时及以内到达的各站)邮件要单独堆放和交接。
  第二百九十七条 火车邮厢或租用行李车装车规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邮件堆码平均高度与车顶弧形底(蓝)线相平。
  (二)留有0.54米宽的通道。
  (三)自备邮车两侧车门各留出三分之二。
  第二百九十八条 接发火车(船)邮件时,接发员在车(船)停妥后立即上车(船)与押运员办理交接手续。邮件装卸堆码工作由地面局负责办理。停靠时间不足4分钟的站,由押运员交卸卸车邮件和堆码上车邮件,在车门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百九十九条 接发自办汽车(包括派押的委办汽车)邮件时,应在车门交接。
  省际自办汽车起点站装车邮件由地面局按照站次先后顺序装车堆码,终点站邮件由地面局负责卸车。沿途各站,装车邮件由地面局负责装车,押运员堆码;卸车邮件由押运员负责交卸,车下工作由地面局负责。省内汽车邮路、市内转趟和县以下汽车邮路由相关省局和主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三百条 干线和省内自办汽车邮路,应固定邮件交接地点。沿途市县局,原则上进局办理交接。个别无法进局交接的,应商定合适的地点办理邮件交接。分支机构的邮件交接,可参照农村自办汽车邮路的规定办理。
  农村自办汽车邮路的邮件交接地点,应在符合交通管理规则,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商定。商定后,在车门办理邮件交接手续。
  第三百零一条 交接邮件应先卸后装。省会局和交接邮件量大的局接发整节火车时,应同边双门装卸。如遇雨天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要求装卸时,接、押双方可临时协商解决。
  第三百零二条 地面局与火车交接邮件时,不得从反门装卸。如果车厢两侧都不靠站台,应选择无车通过的车门装卸,无此条件的,应当派人值守,注意信号及来往火车。
  第三百零三条 接、押双方对邮件发运意见不一致时,有关发运路向变更,按接发员意见办理;有关车船载重,按押运员意见办理,但都必须在路单上批注。临时变更发运路向的邮件,路单所批注的相关局应予接卸。
  第三百零四条 邮车在起点站交接邮件,应由押、接双方洽定交接时间,并严格执行。终点站的卸车邮件,在车到站后应即办理交接。
  第三百零五条 交发航空邮件的交接办法,可按航站要求办理,也可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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