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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话网局用交换设备进网管理暂行办法

公用电话网局用交换设备进网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6月20日 邮电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用电话网局用交换设备(以下简称局用交换设备),是公用电话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全程全网的通信质量,加强局用交换设备的进网管理的质量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用交换设备系指国际电话交换设备、长途电话交换设备,长途电话对端设备、长市合一交换设备、长市农合一交换设备、市内电话交换设备、农村电话交换设备等各种电话交换设备(包括相关接口设备、计费设备)。
  第三条 进网的局用交换设备必须符合邮电部发布的《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电话交换装备系列》及国标、行标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邮电部对局用交换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进网的局用交换设备,每种机型都必须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见附件);生产相同机型的不同生产单位,要分别向邮电部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邮电部将不定期公布已颁发进网许可证的机型和生产单位。
  第五条 邮电部电信总局主管局用交换设备进网审批事宜。

第二章 局用交换设备申请进网办法

  第六条 申请进网的局用交换设备必须是经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并定型生产的产品。
  第七条 申请进网局用交换设备的机型应是:
  一、邮电部一九九0年十二月邮部(1990)786号《关于公布国产局用交换设备进网优选机型的通知》中优选推荐的机型;
  二、由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局用交换设备研制、生产的部门向邮电部提出和协商,经邮电部书面同意研制的机型。
  第八条 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邮电部提出局用交换设备的进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附下列文件资料:
  (一)部、省级颁发的产品鉴定证书、鉴定报告(含检测报告和例行试验报告、工艺标准化审查报告);
  (二)局用交换设备在试用局联网试用报告(试用期不少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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