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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话网局用交换设备进网管理暂行办法

  (三)该产品的生产能力、工艺条件、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情况的报告;
  (四)邮电部同意研制机型的文件(指邮部(1990)786号文中优选机型以外的机型)。
  二、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由邮电部电信总局向部指定的电话交换设备进网检测单位和申请单位发出进网检测通知。申请单位据此将申请报告和附件送该检测单位,联系检测。
  三、检测单位对局用交换设备的检测工作包括:
  (一)按邮电部颁发的《公用电话网局用数字(或模拟)交换设备进网检测方法(暂行)》进行检测;
  (二)复核生产单位的生产条件。
  四、检测场所原则上在检测单位。对于送检困难的局用交换设备也可在生产单位或指定场所检测,但生产单位必须根据检测单位提出的要求,准备好各种检测配合条件。
  五、检测单位对全部项目检测合格,并已派员至生产现场复核生产条件后,将:
  (一)检测报告和检测证书;
  (二)生产条件复核报告
  各一式二份报邮电部。
  六、对检测不合格者,以检测结果通知书及检测报告方式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采取改进措施后,申请复测。检测单位对原不合格项目及有关项目若复测合格,则将上述二种文件(检测报告应注明复测项目)一式二份报邮电部;若复测仍不合格,邮电部据此注销其申请。
  七、邮电部对符合进网要求的局用交换设备,向申请单位核发进网许可证。
  第九条 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到期前的半年内,持用单位应向邮电部重新申请。邮电部根据持用单位的局用交换设备在网内的使用情况,通知复检或直接换发新的进网许可证。到期未申请者,进网许可证即行失效。
  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内,持用单位对已批准进网的机型进行改型或作技术改动时,必须事先向邮电部提交申请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生产单位应在设备的每个机架上加贴邮电部规定格式的进网标志。

第三章 局用交换设备批准进网后的管理

  第十一条 邮电部电信总局对已批准进网使用的局用交换设备实行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在局用交换设备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内,使用单位(电信局、邮电局)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时,应填写局用交换设备质量问题申告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查实后,书面通知生产单位。生产单位应及时派员整治,如半年内仍未解决问题时,由邮电管理局将有关情况报邮电部电信总局。
  二、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内,如因生产单位管理不良,售后服务措施不落实,致使产品质量下降,用户反映强烈时,邮电部电信总局将对其进行查处,直至吊销其进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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