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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事卫星电信业务操作的帐务结算协议的通知

邮电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事卫星
 电信业务操作和帐务结算协议的通知
 (1993年2月9日)


  我国海事卫星地面站已于1991年6月投产使用,并已开通了海事卫星电话和用户电报业务。为加强对上述业务的管理,搞好两部间的协作配合,现将《邮电部、交通部海事卫星电信业务操作和帐务结算协议》印发给你们,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对过去发生的上述业务,亦按此协议的规定进行帐务结算。
  有关本协议的具体实施细则,由两部分别另行通知。

附件: 邮电部、交通部海事卫星电信业务操作和帐务结算协议


  交通部北京海事卫星地面站已于1991年6月3日起正式启用。邮电、交通两部经过协商,对我国海事卫星地面站启用后两部间的电信业务操作和帐务结算等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协议。
  一、海事卫星地面站通信服务洋区的范围
  目前,我国北京海事卫星地面站的通信服务范围为太平洋和印度洋两个洋区(太平洋地区电话编码872,用户电报编码582;印度洋地区电话编码873,用户电报编码583),连接航行在上述洋区的船舶之间、船舶与我国大陆各地之间、船舶与各国之间的电信通信联系(船舶上必须装有海事卫星船站设备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海事卫星电话、用户电报基本上有下列七种:
  1、船→舶(不经电信部门公众网);
  2、船→岸(国内各地);
  3、岸(国内各地)→船;
  4、船→岸站→国际交换机→第三国;
  5、第三国→国际交换机→岸站→船;
  6、船→我国岸站→国际交换机→第三国岸站→船;
  7、船→第三国岸站→国际交换机→我国岸站→船。
  二、通信接口及信号方式
  北京海事卫星地面站与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国际交换机(以下简称国际局)接口并进入公众电信网。电话网和用户电报网的接口分别采用国际电信联盟报话咨委会规定的“5”号信号和“C”型信号或以后双方同意使用的其他信号。
  三、开放电信业务种类及中断电路数量
  开放的电信业务种类为:电话、用户电报。目前,船→岸,开放自动电话、用户电报,不开放人工或半自动电话;岸→船,开放自动和半自动(国际话务员拨船)电话、用户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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