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减少企业用人,各单位可以采取兴办多种经营企业的办法分流人员。今后邮电企业分流到集体所有制、股份制等其他非全民所有制邮电多种经营企业的职工,按邮电企业减员对待,可以保留其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但原分流岗位不得作为自然减员进行补充;分流人员调回原企业时,一律按增员对待。
六、要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随着技术进步、设备维护体制的改革和生产流程的合理调整以及自动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凡实行无人值守和自动化、机械化生产的部门,要坚决把人员减下来,要做到各生产岗位的人员工作量饱满,生产部门无闲人。
七、企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除在技术和管理岗位上稳定一支骨干队伍外,应尽量使用短期工或钟点工;在末端服务岗位,有条件的可采取委办代办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年终职工人数考核时,对上述人员暂不进行考核。
八、部将于每年年初对上年职工人数进行考核并核定下一年职工人数基数。为鼓励企业少用人,在工资总额计划管理上向少用人的单位倾斜。自1994年起,在确保劳动生产率稳定提高的基础上,实行“增人减工资、减人增工资”的政策。在考核年末职工人数时,凡年末职工人数低于部定宏观控制要求的,核增下年度工资总额挂钩基数和弹性计划基数;凡年末职工人数高于部定宏观控制要求的,核减下年度工资总额挂钩基数和弹性计划基数。
九、严格执行
统计法,不允许弄虚作假、杜绝虚报、瞒报、假报现象。部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进行抽查,凡伪造、篡改实际统计资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照
统计法的规定追究各级领导的责任。
对分流到其他所有制邮电多种经营企业的职工,将在统计报表中单独统计,在季报和年报的劳年4表中减少栏下增设“分流到其他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指标。
长期和短期临时工统计在职工总数中,但不作为考核范围。今后考核范围仅限于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在月报长期职工中,增设“固定职工”指标。为便于考核,部将每年核定一次职工人数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人数为基础,增减应增减的因素后核定。
邮电全行业停止增员,是针对邮电企业用人过多的实际情况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大决策,随着邮电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及新技术、设备的不断采用,邮电职工人数必将呈逐年递减的趋势,各级领导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早认识早主动。各邮电单位应紧紧围绕部的这一决定,认真开展工作,人事、教育、劳资等各专业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人员基本实现“零”增长的目标落到实处。